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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城南,那是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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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爱城南,因为那是我的家。政府搞发展想法是好的,但是要付诸实践。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再来谈拆迁,问题是政府搞出来,不管是哪届政府弄出来的,你现在要征收,这届政府应该拿出担当来,做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先解决历史问题,让群众觉得你是一个有责任的政府,那么我相信群众是拥护你们的。我们不想城南变成第二个乌坎,你们也不希望第二个乌坎出现。一句话,先解决历史问题,再来谈。想要强拆,我们只有家在人在,家亡人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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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2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物权法 》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的要求,出让人就应当同意,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出让人才有权拒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续期的要求,收回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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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29 | 只看该作者
那个‘长江黄河’国家法律滔滔不绝,口水横飞,请问禁止农民在自家宅基地自建,改建新建房屋是出自国家哪条宪法规定的?先出地方条例一刀切禁止建房,然后再低价征收农民房屋,再出让建商品房和商业设施,这是做的哪门子买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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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3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物权法 》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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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4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物权法 》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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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13 | 只看该作者
全市一刀切禁止建房还叫合法审批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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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21 | 只看该作者
全市一刀切禁止农民合理合法利用自家宅基地建房,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违纪违法在先!还在狡辩!真当我们是傻瓜呀!网络是透明的,这样下去迟早出乱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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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3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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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09:11 | 只看该作者
那我问下,长江黄河你法律很渊博是吧,那问下你,当拆迁方案遭到90%以后的村民代表强烈的反对的时候,政府应该怎么做?我在电视上看到中央投票的没有超过2/3的人数这个法律就不能通过,城南村在选举评估公司的时候,没有人投票,证明这个方案遭到村民代表的强烈的反对,但是最后竟然是通过抓球决定,我可在电视上没有看过中央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人通过是通过抓球来决定的,这个是不是违宪了,都是政府自己决定,那么还叫来村民代表干什么。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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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09:21 | 只看该作者
请解释,长江黄河,习主席说过一句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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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11 | 只看该作者
老人说;再黑暗的旧社会也只是抓壮丁,不敢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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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11:13 | 只看该作者
那我问下,长江黄河你法律很渊博是吧,那问下你,当拆迁方案遭到90%以后的村民代表强烈的反对的时候,政府应 ...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09:11



    请长江兄用法律讲解下,让我们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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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18 | 只看该作者
据目前来看上层已统一思想。尽是宣传让利于民,请问让利于民的方案呢,拆迁的村民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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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25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其实很简单实施,合理的补偿方案会得到拥护的,提高补偿方案即可,那有那么多的事情,村民会高呼共产党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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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28 | 只看该作者
国家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合同等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反过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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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32 | 只看该作者
长江;照你这样讲,那乌坎事件呢,还不是省高官专门出来解决,以还村民的土地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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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35 | 只看该作者
乌坎还引出当地高官的名言。【没有天生的刁民,只有天生的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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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38 | 只看该作者
合理的补偿方案会得到拥护的。
别尽来虚的,提高补偿方案双赢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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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46 | 只看该作者
看来长江黄河对这方面的法律还是很了解的。你们叫他来帮你们出点子。想办法嘛。有些还是冷静。不能蛮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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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55 | 只看该作者
发展新城举双手支持。但老人说的在理,不能牵走一条牛给一只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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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12:0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合同等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反过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1:28



    你还是没有理解清楚。我问的是如果村民90%以上不同意,是不是政府就可以依照他们的所谓法律程序强拆。我也反过来,如果征收方案没有得到大部分人的同意,那么这个征收还是合法的吗,你的兴宁的补偿方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当然你又讲哪条哪条法律,你说的农民要履行义务但是没有享受权利,但是政府他们又应该怎么履行的义务呢,物权法上规定了私有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是不拆,我们要求是历史问题先解决,这个是政府弄出来的,这些你都没有回答我,你要回答的问题在我上面提过,只是在拷贝资料,谁都不会啊,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现在人民不满意,该怎么办。当然你可以说什么依法拆迁,这个你放在哪里都正确的。我要求的是法律跟实际相结合的回答我的问题,你法律知识比较渊博。农民有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你又说依法拆迁,我没有话说了,你真的是脑子里装的是长江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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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2:33 | 只看该作者
请长江黄河解释下,宪法保障农民有一户宅基地的基本住房需求,地方政府一刀切禁止全市农民所有新建改建住房的实际需求,是否为违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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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2:37 | 只看该作者
地方政府先着手提前出台禁止所有合法农民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改建住房实际需求,包括城南农民在内,目的何在?是否为减少可能存在的以后拆迁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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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2:55 | 只看该作者
你还是没有理解清楚。我问的是如果村民90%以上不同意,是不是政府就可以依照他们的所谓法律程序强 ...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12:07


现在不存在政府非法征地的问题, 主要的争议是征来的农用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后,收取土地出让金是谁的利益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还是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我的观点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代表最广泛的社会利益,但是被征地的农民也可适当分享整个社会投资带来的升值红利,这个要看以后国家是如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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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2:58 | 只看该作者
地方政府先着手提前出台禁止所有合法农民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改建住房实际需求,包括城南农民在内,目的何在? ...
无名111 发表于 2012/12/20 12:37



    有没有经过审批建房?如果没有确实非法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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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3:04 | 只看该作者
请长江黄河解释下,宪法保障农民有一户宅基地的基本住房需求,地方政府一刀切禁止全市农民所有新建改建住房 ...
无名111 发表于 2012/12/20 12:33



    请问地方政府出台哪条规定?如果有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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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3:03 | 只看该作者
暂停全市包括城南在内的所有新建改建,不管合法与否!难道全市包括城南在内没有一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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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3:05 | 只看该作者
暂停所有,合法取得的也不许建
意思这么明显,长江黄河不懂么?不懂还在废话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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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3:07 | 只看该作者
暂停所有,包括城南在内取得合法权利的宅基地通通不许建,这是否为地方违背宪法?请长江黄河解释下!不要再狡辩了!网络知识是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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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13:1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不存在政府非法征地的问题, 主要的争议是征来的农用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后,收取土地出让金是谁的利益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2:55



    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决倒金地问题,这个是政府搞出来的,长江黄河你懂我的意思吗?不要老是换话题好吗?你这样讲解是没有点实际的意义。我再问你,丽景湾和鸿昇花园在城南严控区,之间手续没有办齐,应该属于非法建筑,停了好几个月,但是现在又开始了,难道就是有钱就罚了钱就可以把违法变成合法吗,我们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哪有钱给你们政府塞。请问一个法律怎么有两种解释,他们罚了钱就合法了,我们没有钱就违法了。再者政府代表最广泛的利益,那我们这些就不是广泛的利益的一部分了,我们就是资产阶级了?我希望你正面回答好不?别这讲下那讲下。不然你以后不要讲法律了。讲了跟没有讲一样的,我们就应该政府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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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57 | 只看该作者
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 ...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13:12


    这个你可以看住建局有关文件,在2012年11月25日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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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59 | 只看该作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目前城南是99%以上不同意此方案,没有一个人是真心同意此方案,现在的方案不是让老百姓受益,而是让老百姓受害!
99%以上不同意的方案,请问此方案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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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59 | 只看该作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目前城南是99%以上不同意此方案,没有一个人是真心同意此方案,现在的方案不是让老百姓受益,而是让老百姓受害!
99%以上不同意的方案,请问此方案还合理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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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5: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长江黄河处处维护政府拆迁。敢问你敢将你的房子给政府不。你这样明显的做政府的DOG,真让人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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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15: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你可以看住建局有关文件,在2012年11月25日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4:57



     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是说我们现在居住的,这些都是九十年代建起的,还有我们祖屋都有几百年历史的了,我不是问你现在要建房子。现在懂了吧,我不知道我说的让你不明白,还是你自己本身有问题,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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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6:43 | 只看该作者
那个长江黄河借住建局的话答,
2012年11月25日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90%的村民不同意,这也叫依法强制拆除??跟强盗行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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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6:55 | 只看该作者
有得必有失,不过也是以前的政府让百姓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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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1:05 | 只看该作者
南部新城的规划是一个很好的规划,但南部新城目前的实施方案是一个最不可取的方案,是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际上并非公共利益,而是地地道道的商业开发),用公权力实行的土地财政,是政府与民争利的集中表现。南部新城的建设应该像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等发达地区那样,政府负责规划,负责审批,负责征税,当地人(农)民,和开发商共同参加开发。就是说,政府不能主导经济,政府一插手经济,市场经济就破坏了。强征强拆等许多社会矛盾、政府的公信力及腐败现象等等都会产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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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1:10 | 只看该作者
前帖“插手”应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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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2:24 | 只看该作者
我发表给禁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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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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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2:36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地方政府出台哪条规定?如果有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告他。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3: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31 来源:办公室 阅读: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梅州市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关于“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全力加快新型城市化步伐”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经请示兴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报,待《兴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实施后,经住建部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再申请用地审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所暂停受理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申请;

二、各所前期已受理或已上报的村民建房用地材料,待《兴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实施后,按其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后再进行申报;

三、前期已上报至我局的材料,请各所于2012年6月30日前到土地利用股领回。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从长江黄河的言论来看,他就是一个法盲,还整天冒充很懂的样子,

还是一个眼红的五毛党,但是政府对他这样忠心的XX,却连五毛也不舍得给,真是可怜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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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01:14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31 来源:办公室 阅读: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梅 ...
兴宁老牛8 发表于 2012/12/20 22:36


    如此弱智的问题我不想解释,而老牛你一而再挑衅只能说明你心态出现了问题,如果你有法律知识,希望法律能帮到你我他。不希望有人成为阶下囚,其它的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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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02:58 | 只看该作者
据说罗坝人民现在集资派代表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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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09:22 | 只看该作者
长江黄河兄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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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09:23 | 只看该作者
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决倒金地问题,这个是政府搞出来的,长江黄河你懂我的意思吗?不要老是换话题好吗?你这样讲解是没有点实际的意义。我再问你,丽景湾和鸿昇花园在城南严控区,之间手续没有办齐,应该属于非法建筑,停了好几个月,但是现在又开始了,难道就是有钱就罚了钱就可以把违法变成合法吗,我们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哪有钱给你们政府塞。请问一个法律怎么有两种解释,他们罚了钱就合法了,我们没有钱就违法了。再者政府代表最广泛的利益,那我们这些就不是广泛的利益的一部分了,我们就是资产阶级了?我希望你正面回答好不?别这讲下那讲下。不然你以后不要讲法律了。讲了跟没有讲一样的,我们就应该政府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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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1:35 | 只看该作者
长江黄河像你这么说,政府和抢又有什么两样呢?还要出什么征求意见啊,直接推土机进村不就好了,还要你在这里当什么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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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2:11 | 只看该作者
他那有能力解释呢,他连政府的相关文件都没看过,就糊言乱语,不懂装懂
说白了,他就是一个无赖和法盲,
还是一个脑残的,整天切糕啊元芳的,拿弱智当时尚,真是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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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6:51 | 只看该作者
老牛如此激动是不是撞上猎人的枪口?
猎人的眼睛看到那里,枪口就指到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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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7:12 | 只看该作者
照此发展,阶级对立,吓家就系吓家,还搞出这么多事,说句不好听的,现在国内外局势已经很不妙,群众基础一旦失去,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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