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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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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城南,那是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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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8:13 | 只看该作者
老牛如此激动是不是撞上猎人的枪口?
猎人的眼睛看到那里,枪口就指到那里。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1 16:51



   
长江凶,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决倒金地问题,这个是政府搞出来的,长江黄河你懂我的意思吗?不要老是换话题好吗?你这样讲解是没有点实际的意义。我再问你,丽景湾和鸿昇花园在城南严控区,之间手续没有办齐,应该属于非法建筑,停了好几个月,但是现在又开始了,难道就是有钱就罚了钱就可以把违法变成合法吗,我们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哪有钱给你们政府塞。请问一个法律怎么有两种解释,他们罚了钱就合法了,我们没有钱就违法了。再者政府代表最广泛的利益,那我们这些就不是广泛的利益的一部分了,我们就是资产阶级了?我希望你正面回答好不?别这讲下那讲下。不然你以后不要讲法律了。讲了跟没有讲一样的,我们就应该政府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ms.xna8.com/thread-19155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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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20:14 | 只看该作者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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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20:25 | 只看该作者
峰峦如聚,
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  
意踌躇。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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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20:27 | 只看该作者
选自 全元散曲  山坡羊 潼关怀古 张养浩(元)全文:峰峦如聚, 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意踌蹰,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国家兴旺时,贪官当道,皇权残暴,无尽的苛间杂税,贪官污吏,百姓只能活在他们的剥削和压迫下,皇亲国戚挥霍淫舍,百姓出钱又出力,”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表面国家兴旺,其实质却是百姓遭殃!如若国家沦亡的话,那百姓就是敌人虐待的对象,百姓成刀下鬼,阶下囚,而那些当日的贪官污吏却是很有机会成为他们的走狗、爪牙,他们虽名声不好,但却实实在在是一个享福者! 不管国家兴亡与否,百姓永远是处在最最低微的地位,永远是受苦者,替罪羊!这句诗表达了作者忧国忧民的爱国情怀!道破封建社会朝代兴亡的本质。从历史的变革中,从兴亡的对比里,作者把人民的悲惨命运揭示出来,既是历史的概括,也是现实的反映,深化了全曲的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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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01:10 | 只看该作者
現在的資訊這麼發達,只要政府把農民迫出一二個以死抗征的新聞出現,不出二天,全中國就會知道了,到時怎麼收場,就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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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01:14 | 只看该作者
“丢那妈,顶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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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2:08 | 只看该作者
都要拆了还讨论有用吗,就不知道不签名它们敢不敢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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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22:25 | 只看该作者
顶住啊兄弟们,收集视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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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19 | 只看该作者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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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19 | 只看该作者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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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20 | 只看该作者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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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20 | 只看该作者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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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46 | 只看该作者
博士  说得太好了。  入木三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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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1:08 | 只看该作者
长江黄河分明就是一个奸细,没有必要和他去争,浪费我们的的时间和精力,他得不到人们的拥护,这样的领导迟早会下台。蹲不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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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1:27 | 只看该作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拆迁案件引起关注,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为了能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本律师将定期给广大被征地拆迁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让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也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费并不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决定,而是要经过征集意见、听证等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
  与征地有关的补偿款有以下几项:
  征地补偿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拆迁案件引起关注,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为了能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本律师(北京郭律师,QQ:631009067)将定期给广大被征地拆迁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让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也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费并不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决定,而是要经过征集意见、听证等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
  与征地有关的补偿款有以下几项:
  征地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建筑物及青苗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以上计算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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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1:51 | 只看该作者
 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受损群体,在城市化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民被排除在获利群体之外,成为廉价劳动力。

  城市化路径正在改变,可视之为在既有土地路径中的小型土改运动。

  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这起码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具有价值,是一大进步。以往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也有补偿,但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农产品收入折算,农民不可能获得土地改变用途、进入城市之后的溢价。而现在,征地后农民有望获得城市化过程中除农产品部分之外的溢价。

  如果现行补偿标准的10倍一说成真,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从1999年至2011年,13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12.75万亿元,几乎年均1万亿元,用最粗糙的算法,增加10%的补偿可能在数千亿元之多,当然,不会是12.75万亿元的10%,那是土地脱离农地之后的资产品溢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照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如果有望将这一标准提高10倍,最高可以达到300倍。

  以无锡市为例,宜兴市为二类地区,其他均为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24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亩21000元。每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26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23000元。假设提高了10倍的标准,即每亩地达到20多万元。一些地区为了获得时间红利,征地标准有所提高。如厦门的征地拆迁标准主要依据 “厦府〔2005〕176号”等文件执行,以一类地区征地拆迁标准为 “统一按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目前厦门集美区的包干补偿价调整为9.8万元/亩、海沧区9.8万元/亩、同安区7.6万元~8.5万元/亩、翔安区7.5万元~7.7万元/亩。如果提高10倍,即为7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这样的价格与部分工业用地的价格基本持平。

  最终提高额度还没有确定,但基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数额的提高,会给农民带来多大的收益。二战后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土改,土地大部分溢价也全部给了农民。

  要防止民生工程变成“通胀”工程。如果土地财政不变、政府主导投资的模式不改,政府可以一手提高征地补偿,另一手提高出售土地的基准价,最终可能出现以下结果:房地产价格攀升,或者房地产资金链条断裂。

  农民需要长期生存,在进入城市之后需要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医保,钱从何来?假设农户被征用两亩地获得了150万元,由此面临的挑战是,坐吃山空还是合理使用?农民进城需要就业,需要获得基本的保障,需要进行技术培训,如果农民把150万元在短期内用完,未来大量失地农民会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土改时,叮嘱农户不要为了眼前的享受便宜卖地,同时在农村成立互助组织,对农民进行培训,使农民或者成为训练有素的产业工人,或者成为种植高收益产品的农场主。健康的城市化与农村现代化的过程,减少了贫民窟,减少了未经过培训的、低端的劳动力,减少了未来的社会隐患。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透明的公共财政体系,使土地收益部分成为农民进城的基础社保成本。农民的土地收益使用教育券的方式,自主选择行业进行专业培训以解决后顾之忧。如此一来,生产效率上升,财富增加,增加补偿才不会成为通胀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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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1:38 | 只看该作者
完全没有拆的必要性,这届头脑发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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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8:1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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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0:32 | 只看该作者
邓小平提倡改革开放,鼓励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安居。现在的政府是在反邓小平的政策,强拆农民的自建房,剥夺农民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这是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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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1:00 | 只看该作者
这些人讲法,只是对自己有利旳就讲。在他们旳心目中是,我要拆你旳屋,价钱我叫人定,这叫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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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2:27 | 只看该作者
屋跨人 发表于 2012/12/23 10:20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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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8:57 | 只看该作者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09:21
请解释,长江黄河,习主席说过一句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那是假的,门面话你也信。还是好好的结合实际吧。法律是欺负老百姓的,限制你们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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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9:29 | 只看该作者
总之,尽量考虑拆迁户当前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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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9:57 | 只看该作者
说一套,做又是另一套,囗是心非,这种做法是不能取信于民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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