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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爱城南,那是我的家 [打印本页]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19 23:02
标题: 我爱城南,那是我的家
我爱城南,因为那是我的家。政府搞发展想法是好的,但是要付诸实践。我们的要求也很简单,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再来谈拆迁,问题是政府搞出来,不管是哪届政府弄出来的,你现在要征收,这届政府应该拿出担当来,做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先解决历史问题,让群众觉得你是一个有责任的政府,那么我相信群众是拥护你们的。我们不想城南变成第二个乌坎,你们也不希望第二个乌坎出现。一句话,先解决历史问题,再来谈。想要强拆,我们只有家在人在,家亡人忙!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19 23:22
根据《物权法 》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的要求,出让人就应当同意,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出让人才有权拒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续期的要求,收回该土地。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19 23:29
那个‘长江黄河’国家法律滔滔不绝,口水横飞,请问禁止农民在自家宅基地自建,改建新建房屋是出自国家哪条宪法规定的?先出地方条例一刀切禁止建房,然后再低价征收农民房屋,再出让建商品房和商业设施,这是做的哪门子买卖呀?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19 23:39
根据《物权法 》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19 23:40
根据《物权法 》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00:13
全市一刀切禁止建房还叫合法审批建房吗?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00:21
全市一刀切禁止农民合理合法利用自家宅基地建房,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违纪违法在先!还在狡辩!真当我们是傻瓜呀!网络是透明的,这样下去迟早出乱子的!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0 00:30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0 09:11
那我问下,长江黄河你法律很渊博是吧,那问下你,当拆迁方案遭到90%以后的村民代表强烈的反对的时候,政府应该怎么做?我在电视上看到中央投票的没有超过2/3的人数这个法律就不能通过,城南村在选举评估公司的时候,没有人投票,证明这个方案遭到村民代表的强烈的反对,但是最后竟然是通过抓球决定,我可在电视上没有看过中央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如果没有足够的人通过是通过抓球来决定的,这个是不是违宪了,都是政府自己决定,那么还叫来村民代表干什么。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0 09:21
请解释,长江黄河,习主席说过一句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11
老人说;再黑暗的旧社会也只是抓壮丁,不敢拆屋。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0 11:13
那我问下,长江黄河你法律很渊博是吧,那问下你,当拆迁方案遭到90%以后的村民代表强烈的反对的时候,政府应 ...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09:11
请长江兄用法律讲解下,让我们知法懂法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18
据目前来看上层已统一思想。尽是宣传让利于民,请问让利于民的方案呢,拆迁的村民同意吗。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25
政府其实很简单实施,合理的补偿方案会得到拥护的,提高补偿方案即可,那有那么多的事情,村民会高呼共产党万岁。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0 11:28
国家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合同等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反过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32
长江;照你这样讲,那乌坎事件呢,还不是省高官专门出来解决,以还村民的土地结局。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35
乌坎还引出当地高官的名言。【没有天生的刁民,只有天生的刁官】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38
合理的补偿方案会得到拥护的。
别尽来虚的,提高补偿方案双赢才是王道。
作者: 凤凰蛋 时间: 2012/12/20 11:46
看来长江黄河对这方面的法律还是很了解的。你们叫他来帮你们出点子。想办法嘛。有些还是冷静。不能蛮干的。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0 11:55
发展新城举双手支持。但老人说的在理,不能牵走一条牛给一只鸡的价值。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0 12:07
国家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合同等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反过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1:28
你还是没有理解清楚。我问的是如果村民90%以上不同意,是不是政府就可以依照他们的所谓法律程序强拆。我也反过来,如果征收方案没有得到大部分人的同意,那么这个征收还是合法的吗,你的兴宁的补偿方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当然你又讲哪条哪条法律,你说的农民要履行义务但是没有享受权利,但是政府他们又应该怎么履行的义务呢,物权法上规定了私有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是不拆,我们要求是历史问题先解决,这个是政府弄出来的,这些你都没有回答我,你要回答的问题在我上面提过,只是在拷贝资料,谁都不会啊,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现在人民不满意,该怎么办。当然你可以说什么依法拆迁,这个你放在哪里都正确的。我要求的是法律跟实际相结合的回答我的问题,你法律知识比较渊博。农民有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你又说依法拆迁,我没有话说了,你真的是脑子里装的是长江黄河。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12:33
请长江黄河解释下,宪法保障农民有一户宅基地的基本住房需求,地方政府一刀切禁止全市农民所有新建改建住房的实际需求,是否为违背宪法?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12:37
地方政府先着手提前出台禁止所有合法农民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改建住房实际需求,包括城南农民在内,目的何在?是否为减少可能存在的以后拆迁成本呢?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0 12:55
你还是没有理解清楚。我问的是如果村民90%以上不同意,是不是政府就可以依照他们的所谓法律程序强 ...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12:07
现在不存在政府非法征地的问题, 主要的争议是征来的农用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后,收取土地出让金是谁的利益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还是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我的观点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代表最广泛的社会利益,但是被征地的农民也可适当分享整个社会投资带来的升值红利,这个要看以后国家是如何立法。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0 12:58
地方政府先着手提前出台禁止所有合法农民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改建住房实际需求,包括城南农民在内,目的何在? ...
无名111 发表于 2012/12/20 12:37
有没有经过审批建房?如果没有确实非法建房。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13:03
暂停全市包括城南在内的所有新建改建,不管合法与否!难道全市包括城南在内没有一家是合法的?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0 13:04
请长江黄河解释下,宪法保障农民有一户宅基地的基本住房需求,地方政府一刀切禁止全市农民所有新建改建住房 ...
无名111 发表于 2012/12/20 12:33
请问地方政府出台哪条规定?如果有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告他。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13:05
暂停所有,合法取得的也不许建
意思这么明显,长江黄河不懂么?不懂还在废话什么呀!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13:07
暂停所有,包括城南在内取得合法权利的宅基地通通不许建,这是否为地方违背宪法?请长江黄河解释下!不要再狡辩了!网络知识是透明的!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0 13:12
现在不存在政府非法征地的问题, 主要的争议是征来的农用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后,收取土地出让金是谁的利益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2:55
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决倒金地问题,这个是政府搞出来的,长江黄河你懂我的意思吗?不要老是换话题好吗?你这样讲解是没有点实际的意义。我再问你,丽景湾和鸿昇花园在城南严控区,之间手续没有办齐,应该属于非法建筑,停了好几个月,但是现在又开始了,难道就是有钱就罚了钱就可以把违法变成合法吗,我们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哪有钱给你们政府塞。请问一个法律怎么有两种解释,他们罚了钱就合法了,我们没有钱就违法了。再者政府代表最广泛的利益,那我们这些就不是广泛的利益的一部分了,我们就是资产阶级了?我希望你正面回答好不?别这讲下那讲下。不然你以后不要讲法律了。讲了跟没有讲一样的,我们就应该政府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0 14:57
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 ...
Q博士 发表于 2012/12/20 13:12
这个你可以看住建局有关文件,在2012年11月25日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作者: 义尚围居士 时间: 2012/12/20 14:5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目前城南是99%以上不同意此方案,没有一个人是真心同意此方案,现在的方案不是让老百姓受益,而是让老百姓受害!
99%以上不同意的方案,请问此方案还合理吗?
作者: 义尚围居士 时间: 2012/12/20 14:5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目前城南是99%以上不同意此方案,没有一个人是真心同意此方案,现在的方案不是让老百姓受益,而是让老百姓受害!
99%以上不同意的方案,请问此方案还合理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作者: 继续努力 时间: 2012/12/20 15:12
这个长江黄河处处维护政府拆迁。敢问你敢将你的房子给政府不。你这样明显的做政府的DOG,真让人恶心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0 15:12
这个你可以看住建局有关文件,在2012年11月25日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4:57
你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是说我们现在居住的,这些都是九十年代建起的,还有我们祖屋都有几百年历史的了,我不是问你现在要建房子。现在懂了吧,我不知道我说的让你不明白,还是你自己本身有问题,真搞不懂。
作者: 无名111 时间: 2012/12/20 16:43
那个长江黄河借住建局的话答,
2012年11月25日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90%的村民不同意,这也叫依法强制拆除??跟强盗行为有什么区别!
作者: gdxnlsx 时间: 2012/12/20 16:55
有得必有失,不过也是以前的政府让百姓寒了心
作者: 紫薇 时间: 2012/12/20 21:05
南部新城的规划是一个很好的规划,但南部新城目前的实施方案是一个最不可取的方案,是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际上并非公共利益,而是地地道道的商业开发),用公权力实行的土地财政,是政府与民争利的集中表现。南部新城的建设应该像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等发达地区那样,政府负责规划,负责审批,负责征税,当地人(农)民,和开发商共同参加开发。就是说,政府不能主导经济,政府一插手经济,市场经济就破坏了。强征强拆等许多社会矛盾、政府的公信力及腐败现象等等都会产生问题。
作者: 紫薇 时间: 2012/12/20 21:10
前帖“插手”应为“主导”。
作者: 32145580 时间: 2012/12/20 22:24
我发表给禁言了
作者: 32145580 时间: 2012/12/20 22:24
为什么?
作者: 兴宁老牛8 时间: 2012/12/20 22:36
请问地方政府出台哪条规定?如果有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告他。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0 13: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31 来源:办公室 阅读: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梅州市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关于“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全力加快新型城市化步伐”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经请示兴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报,待《兴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实施后,经住建部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再申请用地审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所暂停受理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申请;
二、各所前期已受理或已上报的村民建房用地材料,待《兴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实施后,按其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后再进行申报;
三、前期已上报至我局的材料,请各所于2012年6月30日前到土地利用股领回。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从长江黄河的言论来看,他就是一个法盲,还整天冒充很懂的样子,
还是一个眼红的五毛党,但是政府对他这样忠心的XX,却连五毛也不舍得给,真是可怜可悲。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1 01: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31 来源:办公室 阅读: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梅 ...
兴宁老牛8 发表于 2012/12/20 22:36
如此弱智的问题我不想解释,而老牛你一而再挑衅只能说明你心态出现了问题,如果你有法律知识,希望法律能帮到你我他。不希望有人成为阶下囚,其它的不解释。
作者: 孽账 时间: 2012/12/21 02:58
据说罗坝人民现在集资派代表上中央。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1 09:22
长江黄河兄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哦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1 09:23
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决倒金地问题,这个是政府搞出来的,长江黄河你懂我的意思吗?不要老是换话题好吗?你这样讲解是没有点实际的意义。我再问你,丽景湾和鸿昇花园在城南严控区,之间手续没有办齐,应该属于非法建筑,停了好几个月,但是现在又开始了,难道就是有钱就罚了钱就可以把违法变成合法吗,我们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哪有钱给你们政府塞。请问一个法律怎么有两种解释,他们罚了钱就合法了,我们没有钱就违法了。再者政府代表最广泛的利益,那我们这些就不是广泛的利益的一部分了,我们就是资产阶级了?我希望你正面回答好不?别这讲下那讲下。不然你以后不要讲法律了。讲了跟没有讲一样的,我们就应该政府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
作者: 全力08 时间: 2012/12/21 11:35
长江黄河像你这么说,政府和抢又有什么两样呢?还要出什么征求意见啊,直接推土机进村不就好了,还要你在这里当什么说客。
作者: 兴宁老牛8 时间: 2012/12/21 12:11
他那有能力解释呢,他连政府的相关文件都没看过,就糊言乱语,不懂装懂
说白了,他就是一个无赖和法盲,
还是一个脑残的,整天切糕啊元芳的,拿弱智当时尚,真是恶心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1 16:51
老牛如此激动是不是撞上猎人的枪口?
猎人的眼睛看到那里,枪口就指到那里。
作者: 横扫千浊 时间: 2012/12/21 17:12
照此发展,阶级对立,吓家就系吓家,还搞出这么多事,说句不好听的,现在国内外局势已经很不妙,群众基础一旦失去,可想而知了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1 18:13
老牛如此激动是不是撞上猎人的枪口?
猎人的眼睛看到那里,枪口就指到那里。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21 16:51
长江凶,说了跟没有说一样,我问你假如我们90%不同意拆,政府敢不敢强拆。再者我是问你历史问题要不要先解决倒金地问题,这个是政府搞出来的,长江黄河你懂我的意思吗?不要老是换话题好吗?你这样讲解是没有点实际的意义。我再问你,丽景湾和鸿昇花园在城南严控区,之间手续没有办齐,应该属于非法建筑,停了好几个月,但是现在又开始了,难道就是有钱就罚了钱就可以把违法变成合法吗,我们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哪有钱给你们政府塞。请问一个法律怎么有两种解释,他们罚了钱就合法了,我们没有钱就违法了。再者政府代表最广泛的利益,那我们这些就不是广泛的利益的一部分了,我们就是资产阶级了?我希望你正面回答好不?别这讲下那讲下。不然你以后不要讲法律了。讲了跟没有讲一样的,我们就应该政府叫我们做什么就做什么。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ms.xna8.com/thread-191557-1-1.html
作者: 长江黄河 时间: 2012/12/21 20:14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1 20:25
峰峦如聚,
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
意踌躇。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作者: Q博士 时间: 2012/12/21 20:27
选自 全元散曲 山坡羊 潼关怀古 张养浩(元)全文:峰峦如聚, 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意踌蹰,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国家兴旺时,贪官当道,皇权残暴,无尽的苛间杂税,贪官污吏,百姓只能活在他们的剥削和压迫下,皇亲国戚挥霍淫舍,百姓出钱又出力,”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表面国家兴旺,其实质却是百姓遭殃!如若国家沦亡的话,那百姓就是敌人虐待的对象,百姓成刀下鬼,阶下囚,而那些当日的贪官污吏却是很有机会成为他们的走狗、爪牙,他们虽名声不好,但却实实在在是一个享福者! 不管国家兴亡与否,百姓永远是处在最最低微的地位,永远是受苦者,替罪羊!这句诗表达了作者忧国忧民的爱国情怀!道破封建社会朝代兴亡的本质。从历史的变革中,从兴亡的对比里,作者把人民的悲惨命运揭示出来,既是历史的概括,也是现实的反映,深化了全曲的思想内容
作者: henrylai 时间: 2012/12/22 01:10
現在的資訊這麼發達,只要政府把農民迫出一二個以死抗征的新聞出現,不出二天,全中國就會知道了,到時怎麼收場,就看著辦吧。。。
作者: henrylai 时间: 2012/12/22 01:14
“丢那妈,顶硬上!”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2 22:08
都要拆了还讨论有用吗,就不知道不签名它们敢不敢拆。
作者: 32145580 时间: 2012/12/22 22:25
顶住啊兄弟们,收集视频啊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3 10:19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3 10:19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3 10:20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作者: 屋跨人 时间: 2012/12/23 10:20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作者: 笑多了会挂科 时间: 2012/12/23 10:46
博士 说得太好了。 入木三分啊,,,
作者: 全力08 时间: 2012/12/23 11:08
长江黄河分明就是一个奸细,没有必要和他去争,浪费我们的的时间和精力,他得不到人们的拥护,这样的领导迟早会下台。蹲不久的。
作者: 315389384 时间: 2012/12/23 11:2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拆迁案件引起关注,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为了能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本律师将定期给广大被征地拆迁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让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也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费并不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决定,而是要经过征集意见、听证等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
与征地有关的补偿款有以下几项:
征地补偿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拆迁案件引起关注,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为了能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本律师(北京郭律师,QQ:631009067)将定期给广大被征地拆迁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让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也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费并不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决定,而是要经过征集意见、听证等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
与征地有关的补偿款有以下几项:
征地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建筑物及青苗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以上计算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作者: 全力08 时间: 2012/12/23 11:51
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受损群体,在城市化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民被排除在获利群体之外,成为廉价劳动力。
城市化路径正在改变,可视之为在既有土地路径中的小型土改运动。
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这起码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具有价值,是一大进步。以往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也有补偿,但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农产品收入折算,农民不可能获得土地改变用途、进入城市之后的溢价。而现在,征地后农民有望获得城市化过程中除农产品部分之外的溢价。
如果现行补偿标准的10倍一说成真,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从1999年至2011年,13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12.75万亿元,几乎年均1万亿元,用最粗糙的算法,增加10%的补偿可能在数千亿元之多,当然,不会是12.75万亿元的10%,那是土地脱离农地之后的资产品溢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照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如果有望将这一标准提高10倍,最高可以达到300倍。
以无锡市为例,宜兴市为二类地区,其他均为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24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亩21000元。每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26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23000元。假设提高了10倍的标准,即每亩地达到20多万元。一些地区为了获得时间红利,征地标准有所提高。如厦门的征地拆迁标准主要依据 “厦府〔2005〕176号”等文件执行,以一类地区征地拆迁标准为 “统一按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目前厦门集美区的包干补偿价调整为9.8万元/亩、海沧区9.8万元/亩、同安区7.6万元~8.5万元/亩、翔安区7.5万元~7.7万元/亩。如果提高10倍,即为7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这样的价格与部分工业用地的价格基本持平。
最终提高额度还没有确定,但基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数额的提高,会给农民带来多大的收益。二战后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土改,土地大部分溢价也全部给了农民。
要防止民生工程变成“通胀”工程。如果土地财政不变、政府主导投资的模式不改,政府可以一手提高征地补偿,另一手提高出售土地的基准价,最终可能出现以下结果:房地产价格攀升,或者房地产资金链条断裂。
农民需要长期生存,在进入城市之后需要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医保,钱从何来?假设农户被征用两亩地获得了150万元,由此面临的挑战是,坐吃山空还是合理使用?农民进城需要就业,需要获得基本的保障,需要进行技术培训,如果农民把150万元在短期内用完,未来大量失地农民会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土改时,叮嘱农户不要为了眼前的享受便宜卖地,同时在农村成立互助组织,对农民进行培训,使农民或者成为训练有素的产业工人,或者成为种植高收益产品的农场主。健康的城市化与农村现代化的过程,减少了贫民窟,减少了未经过培训的、低端的劳动力,减少了未来的社会隐患。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透明的公共财政体系,使土地收益部分成为农民进城的基础社保成本。农民的土地收益使用教育券的方式,自主选择行业进行专业培训以解决后顾之忧。如此一来,生产效率上升,财富增加,增加补偿才不会成为通胀的代名词。
作者: 横扫千浊 时间: 2012/12/24 11:38
完全没有拆的必要性,这届头脑发烧
作者: 78963. 时间: 2015/6/18 08:12
支持
作者: 齐昌人民 时间: 2015/6/18 10:32
邓小平提倡改革开放,鼓励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安居。现在的政府是在反邓小平的政策,强拆农民的自建房,剥夺农民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这是什么世道?
作者: 实诒实说 时间: 2015/6/18 11:00
这些人讲法,只是对自己有利旳就讲。在他们旳心目中是,我要拆你旳屋,价钱我叫人定,这叫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
作者: 乡愁 时间: 2015/6/18 12:27
顶
作者: wenwenshan 时间: 2015/6/18 18:57
那是假的,门面话你也信。还是好好的结合实际吧。法律是欺负老百姓的,限制你们闹事。
作者: 史丹人 时间: 2015/6/18 19:29
总之,尽量考虑拆迁户当前和长远利益。
作者: 实诒实说 时间: 2015/6/18 19:57
说一套,做又是另一套,囗是心非,这种做法是不能取信于民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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