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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该谁“买单”?侵权责任法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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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0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受伤的现象时有发生。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约束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有效呢?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市民和有关人士。

  ■典型案例

  高空抛物砸伤小孩

  两栋楼业主共担责

  去年5月29日下午4时许,兴宁市的小楠和母亲黄某经过该市某花园小区B1、B2栋楼门口时,一水泥制块状硬物突然“从天而降”,砸伤了小楠的头部。经过手术和20天的住院治疗后,小楠伤情好转出院。经现场勘查,公安干警并未发现B1、B2栋楼外墙有脱落的现象,也未能证明是谁人所为,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但小楠的父母认为,应有人对小楠的伤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去年7月14日将B1、B2栋的12名业主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业主们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而这些业主们则认为证据不足,不应赔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兴宁法院最终判决12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梅城某中学的李同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自己曾经遭遇高空抛物的经历:“中午阳光热辣辣的,我撑了把伞去上课,当走到宿舍楼梯口时,便被‘砰’的一声响吓了一跳,只见身旁散落了一堆玻璃片。抬头一看,不少阳台上晒着被子,我猜是用来压被子的玻璃瓶被风吹下来了。要是当时没有打伞,我的头说不定就受伤了。”

  就在前几天晚上,家住江南怡华路的黄女士也被高空抛物吓着了。“那天晚上12点左右,全家人都快睡着了,但是‘砰’的一声全家人都被吵醒了,3岁大的儿子更是被吓哭了 。”第二天早上,黄女士走到阳台上一看,发现竟然是一个花瓶从楼上掉了下来,幸亏那栋楼的后面晚上很少人路过。黄女士还告诉记者,除了扔花瓶下来,之前有时候会有浇花或洗衣服的水倒下来。

  ■市民看法

  高空抛物是不道德行为

  侵权责任法有约束作用

  记者走访梅城多个小区了解到,大部分市民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这部法律能够对高空抛物的行为产生影响。该法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过,当了解到这一规定后,他们都认为该法的实施能对高空抛物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高空抛物是一种陋习,也有的是小孩脱离家长监护所做的。”家住鸿都小区的李先生认为,高空抛物者并未考虑到他人安全和环境卫生,是一种缺德的表现。家住富奇路的吕小姐也深有同感,她说,高空抛物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全社会都应该批判和谴责这种行为。

  在市直某单位上班的肖先生认为,过去市民被人高空抛物砸伤后,由于找不到“黑手”,只能自认倒霉。但现在出台了有关法律,一方面应该能对这种不良行为起到约束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受害人也能通过诉讼获得帮助,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据了解,高空抛物现象在不少小区内时有发生,到底该如何减少或杜绝此现象呢?采访中,不少市民和物业公司认为,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才能有效解决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在小区内营造一种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并可以制定相关的制度,对抛物者进行处罚。

  ■法律界人士

  高空抛物受害者

  不再吃“哑巴亏”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让高空抛物受害者不再吃“哑巴亏”。兴宁法院民一庭庭长邱万波认为,侵权责任法可以促进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或者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改善整体的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

  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的刘中强律师认为,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一个关乎道德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法律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前,被侵权人要多承担一些举证的责任,而如今主要由业主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业主举证方面,最关键的在于如何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场,比如出差在外的证据,开会、上班的证明等。

  (曹优生 王宗强 廖思谦 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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