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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精神,我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郭程望 李平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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