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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案相关侦审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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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0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最高法院”11日判决龙潭购地、前101 董事长陈敏熏人事案定谳,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有罪确定,也是扁家庞杂相关案件中,首先定谳的部分。

  以下是相关大事记。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地区领导人后,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陈水扁也是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领导人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的案例。

  --12月12日,特侦组侦结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洗钱等扁家4 大弊案,依贪污、洗浅等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台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将陈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扁家4大案一审宣判,台北地院判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12月24日,特侦组侦结二次金改案,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扁家子女陈致中、黄睿靓、陈幸妤,以及部分企业高层,均遭起诉洗钱罪。

  --2010年6月11日,扁家4大案二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11月5日,金改案一审,台北地院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及扁家子女、相关企业高层等全部被告无罪。

  --11月11日,扁家4大案,“最高法院”自为判决,在龙潭案及陈敏熏人事案,分判扁、珍11年、8年,未来由高院定合并执行刑期;机要费及南港展览馆等案,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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