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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差别大 工商人员提醒谨慎交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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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众多消费者在交预付款时区分不清“定金”与“订金”,其实,“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不同的。最近,省城消费者郝女士在建材市场选中了一款强化地板,并交纳了300元定金,可在验货时发现地板与之前看的样板地板明显不符,要求经销商退回之前所交的定金却遭拒绝。近日,在太原工商杏花岭分局执法人员帮助下,郝女士成功维权。

  郝女士最近购买了一套新楼房,装修时在省城一家建材市场选中了一款强化地板,并交了300元定金,经销商也给郝女士出具了定金收据,双方约定了交货日期。三天后地板运到家时,郝女士却发现,经销商提供的地板与样板地板不是同一批,木板表面的色泽和背后的平衡板颜色不同,于是要求换货,司机应允郝女士,回库房寻找与之前样板地板同一批的地板,之后,一连几天都没有音讯。郝女士找到了地板经销商,想取回交的300元定金,遭到经销商拒绝,经销商还要求郝女士承担这批地板的运费80元以及厂家的发货费,双方协商不成,郝女士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与经销商取得了联系。几经协商之后,经销商做出了让步,答应退还郝女士之前交付的300元定金。在执法人员的努力下,这场因交定金而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太原工商杏花岭分局负责人介绍,“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交付定金后,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订金”则是指预付款,如收受方违约,应无条件退款。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今商品流通极其丰富,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一定要看好样品,交预付款时最好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商品的价格、编号(商品的颜色、规格等),最重要的一点,收据或发票上一定要写清是“订金”,避免出现纠纷;如果确实需要交定金也要谨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郑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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