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240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干货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不可掉以轻心

[复制链接]

200

主题

200

帖子

211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7/18 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已正式实施,各级管理部门也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列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重点工作。
排污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2.是否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3.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4.信息变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6.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1/23 22:54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