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913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5月20日起,梅州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复制链接]

2747

主题

3022

帖子

4148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2/4/22 0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结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新标准从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全自理方面,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3元。半自理(半失能)方面,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 30%确定,每人每月486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 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全护理(失能)方面,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 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120%确定,每人每月1944元。
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我市将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落实照料护理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向照料护理人足额支付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足额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所需开支。
此外,由于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予以调整,各县(市、区)对2021年12月1日我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护理费将予以补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1/26 04:29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