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53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学军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8 0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简 历

  黄学军,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1988.11-1994.05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科员(打字员)
  1994.05-1996.07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
  1996.07-2001.02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助审员
  2001.02-2001.12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
  2001.12-2005.5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
  2002.05-2005.05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2005.05-2007.06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07.06-至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黄学军同志先进事迹


  黄学军,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8年进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打字员、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作为一名身处珠三角这个全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法官,面对每年快速增长的审判案件、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纠纷、纷繁复杂的群众诉求,黄学军同志凭着广东人特有的"敢为人先、务实进取、开放兼容、敬业奉献"的精神,灵活地运用"审、裁、调、判"等各种司法技巧,妥善地调处了大量的民事法律纠纷。在担任法官的10多年来,她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先后办结了2000多件案件。所办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真正做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民忧、化民怨,依法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她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把每一个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努力保障经济社会的改革、稳定和发展。她恪守职业道德,清白做人、干净干事,执着追求和忠诚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黄学军同志以其突出的业绩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尊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被人们称为"善于息诉止争的好法官"。她先后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广东省人民的好法官"、"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005中国法官十杰"、"全国优秀女法官"、"南粤巾帼十杰"、"广东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佛山市劳动模范"、"佛山市模范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广东省十大新闻人物",并当选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黄学军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无愧于党和人民、无愧于人民司法事业的不平凡业绩。她的事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执法如山,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创新是法官所肩负的时代使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反映在法院的审判之中。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黄学军同志注重探究公平正义的法律精髓,勤于钻研、敢于创新,充分理解法律的价值和原则,并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实践,积极透过自身的司法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她审理的一起涉及外来农民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民的赔偿标准相差达到16万元之多,使赔偿标准的确定显得至关重要。黄学军在慎重地考虑了佛山正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社会现实,结合受害人长期在佛山生活工作的实际,准确理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大胆适用省高院和省公安厅的指导性文件,率先把作为外来农民工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案件宣判后,受害人所在乡村的21名村民联名寄来了感谢信,感谢信虽然不长,语言也很朴实,但表达了边远山区农民对法律的感激,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感激。黄学军的这份判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得到了平等保障,赋予他们应有的司法人文关怀,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正与法律的平等,充分体现了一名人民法官对构建和谐社会所作的具体贡献。

  第二、情系群众,善于为群众排忧解难。因工伤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纠纷是佛山最常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妇女儿童,文化程度低、经济困难、法律知识欠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一名民事法官,黄学军同志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时刻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案件中。她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总结出了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四条法则":一是融法、理、情于一体,设身处地体察当事人的疾苦,决不下与情理不符的判决;二是认真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不让弱者因为不懂怎么打官司而吃亏;三是深刻理解法律精神,用足用活法律,决不让有理的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四是快审快结,让当事人得到最快最好的救济,绝不让正义晚点。在审理一起工伤事故上诉案件时,面对不知如何应对厂方提出的劳动仲裁因超过法定时间而无效的外来打工者,黄学军对农民工的举证能力给予充分理解与宽限,在开庭后第二天就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取证,查明打工者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并于五天后及时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厂方的上诉,使打工者很快拿到了全部赔偿金。黄学军就是这样时刻心系群众,用实际行动让所有当事人感受司法的温暖、感受法律的温情、感受党的关怀,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平民法官"。

  第三、服务大局,忠实履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使命。化解权益纷争,疏导群众情绪,用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时代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每一名法官的责任。在办案过程中,黄学军同志始终保持敏锐的大局意识,把法律的权威、人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时刻铭记在心,力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很多民事案件标的不大,也很琐碎,但案件无"大小",每一起诉讼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安宁。为使案件审理达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她活用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最佳的时机,找准最有利的切入点,凭借女法官特有的温婉、细腻,巧妙地将一个个"干戈"化为"玉帛"。在审理一起饭馆服务员工伤损害赔偿案中,伤者由于不熟悉法律而错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依据法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已丧失了胜诉权。在伤者的劳动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其日后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伤者的生活困难等问题,黄学军没有简单地驳回伤者的诉讼请求,而是多次找到饭馆老板促膝谈心,以法官的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换取老板的爱心,最终感化老板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让伤者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就是这样,在面对着数不胜数的民事纠纷中,黄学军同志始终坚持说服教育当事人有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激化有恒心,评判是非曲直有公心。10多年的法官生涯,她不仅公正高效地办结了大量案件,还引导、感化了一个个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真正做到了"真情护正义、公平促和谐"。

  第四、清廉如水,严格恪守依法办案的职业操守。依法办案是司法公正的标志,廉洁奉公是人民法官的本色。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黄学军同志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法官,严格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坚持做到心不动、眼不红、手不伸,始终坚定地保持人民法官应有的清正廉洁本色。10多年来,黄学军从未收过当事人一件礼品,从未办过一件人情案、关系案,也从来没有因为审判作风问题被当事人投诉过。相反,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点名要黄学军审理自己的案件;还有一些当事人到信访室反映情况,却是要求法院表扬和奖励黄学军。正是由于她为人正直、裁判公允,在群众当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所办结的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极高。

  黄学军同志把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满腔热情和对法律的不懈探求融入到平凡的审判工作中,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高尚的法官人格魅力和精湛的司法业务水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成为新时期佛山法官的杰出代表,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楷模。




“平民法官”黄学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5/7 00:31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