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在《我要维权》中提到,在建设广梅汕铁路时征用原兴宁市国营茅塘苗圃场土地、房屋及青苗的补偿问题和补偿款的使用问题。 经查看当年原兴宁市国营茅塘苗圃场财务帐本,1992年10月收到铁路用地及建设补偿款220365.46元人民币;青苗(桉树苗)5800株,每株0.25元共1450元人民币。铁路用地及建设补偿款和青苗补偿都作为国有资产记入财务帐本中。 经过对退休职工的调查了解,在当时建铁路征收土地时,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属国有资产,个人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款,都补偿给了个人。在当时个人承包土地的,只有李其彬和刘国珍两位同志。 补偿款的资金使用情况:由于广梅汕铁路的建设征用了原兴宁市国营茅塘苗圃场的办公楼及宿舍,在1993年10月新建办公楼及宿舍一栋,建设费用为159773元人民币。其余补偿款都使用在原苗圃场的人员工资、退休工资及办公费用中,弥补财政经费不足,不存在个人侵吞行为。 兴宁市林业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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