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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在传统观念中,强奸案件往往以“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为特征。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加上深圳城市人口流动性大、结构特殊,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一方面为强奸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不少困难,另一方面也给广大女性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
2012年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三次审理 涉嫌强奸者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中,涉嫌强奸的被告经三次审理,最终由有罪判为无罪,引发争议:
201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深圳某休闲中心,要求该店的服务员即被害人小云(化名)等人为其做足浴,期间黄请小云等人饮酒。
足浴后,黄某某又请小云及其同事多人一同到KTV唱歌并继续喝酒。次日早上7时许,唱歌喝酒结束后,黄某某留下小云并带她来到某宾馆开房,在该房内黄某某与小云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5月3日下午,小云在其姑姑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5月16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0年黄某某强奸案:本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一审法院重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
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案件争议疑点:男女双方当众亲密 女方无反抗
二审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疑点在于:
一、根据小云及证人证言表明:小云始终未用言语向黄某某表达过不同意一起开房,并在众人离开时主动留下来。
二、多名证人证明在KTV唱歌时,小云与黄某某表现亲密,曾坐在黄某某的大腿上,黄某某还曾当众抚摸小云。
三、监控视频显示:在宾馆开房时,小云仍有意识,但未向酒店工作人员求救。发生性关系后,宾馆员工证实其于中午12点时进房开空调,小云躺在床上。下午2时许,小云走出房间向其索要梳子,均未向其表示求救。
综合其他证据,本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足以得出黄某某系违背小云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唯一结论,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因此,深圳中院作出无罪判决。
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非典型强奸”案件多为熟人下手 半数被害人无伤痕
检察官介绍说,“非典型性强奸”案件的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陌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往。
在传统“典型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在 “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往,有时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如上述案例的被害人小云就随被告人至某KTV唱歌喝酒,在KTV时曾坐在被告人腿上,并有搂抱和抚摸行为;
又如2010年刘某强奸案、2012年罗某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系男女朋友关系。也正因为存在此类情况,在办案实践中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二)案发地点多为宾馆、住处,被害人往往自愿来到案发地点或同意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
“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如2011年黄某某强奸案、2010年郑某某强奸案等案件,被害人均系与犯罪嫌疑人一同登记入住某酒店;2012年王某某强奸案,被害人系应嫌疑人邀请到其家中借住。
此特征一方面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现今社会的一般语境中,“一起开房”、“半夜去男性住处”等描述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性暗示,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狡辩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开房”。
(三)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前曾饮用酒精类饮料,部分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正因此类案件往往发生于聚会或者约会后,被害人相当一部分在案发前饮用过酒精类饮料,甚至部分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据统计,近三年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办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强奸的所占比例分别为13.6%、15.8%、18.8%,呈一定的上升趋势。酒精不仅会降低被害人的意识清醒程度和身体控制能力,也会降低犯罪的实施难度,刺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欲望,使犯罪更易得逞。
(四)犯罪暴力特征弱化,被害人反抗没有“典型性强奸案”强烈,有半数案件没有伤痕。
在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暴力只是其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因此,其通常根据被害人的反抗程度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统计近三年来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强奸案件,有暴力情况的案件可以分为殴打和压制两类,其中“殴打类”分别为9宗、6宗、11宗;“压制类”分别为7宗、8宗、12宗,基本各占一半。
如果将“醉酒强奸”、“强奸幼女”、“强奸精神病人”一并进行统计,有半数案件没有伤痕。被害人反抗的弱化,一方面使嫌疑人的犯罪难度降低,另一方面也就失去了伤痕这一证明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五)被害人报案往往犹豫、反复,部分案件报案不及时。
由于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因此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找被害人进行“和解”,这也就导致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报案往往出现犹豫、反复的情况。如2012年曾某强奸案,曾某的亲友就多次找到被害人给付赔偿,要求“和解”,迫使被害人两次向司法机关出具材料称该案“无暴力和胁迫”情形。更有部分案件,被害人系与犯罪嫌疑人“和解”不成才报案,错过报案最佳时间,导致大量证据无法调取。
(六)因网络、微信认识交往后发生的强奸案增多。
据统计,福田区检察院近三年经办的强奸案件,因网络、微信交友而引发的强奸案分别占到强奸案的9.1%、22%、12.5%。犯罪嫌疑人通过即时通讯类软件与被害人联系见面,也有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系通过婚恋网站和招聘网站约会后实施犯罪。2012年以来,出现了两宗因微信交友引发的强奸案。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交往只发生在双方之间,证据相对匮乏,且约会地点往往是在酒店等密闭空间,案件发生时不易被发现。
(记者 张玲 通讯员 谢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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