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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卫 通讯员李世寅 李浩 4月1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持刀伤人案。未成年人阿乐因10元嫖资差价与一失足妇女发生纠纷,持刀将女方捅致重伤。据介绍,该案由东凤镇共青团团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员出庭参与诉讼,是中山第二法院首例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庭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自广西的“95后”被告人阿乐(化名)随父至中山务工。2012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阿乐在东凤镇金怡南路附近与朋友吃饭喝酒,至19日零时许,阿乐回家途经金怡南路一巷时遇被害人郭某(女)。
双方谈好价钱后在附近的香蕉树进行性交易,据阿乐交代,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因10元嫖资差价问题发生矛盾,随后阿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郭某腹部,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据介绍,因被告人阿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作辩护人为阿乐出庭辩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乐当庭认罪。庭审阶段结束后,合议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阿乐进行法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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