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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喂幼童果冻致其窒息死亡 家长索赔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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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家长状告家政公司和保姆索赔78万余元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照顾不周,给一岁幼儿小晟喂食果冻而致其窒息夭折,深圳保姆李女士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报曾做报道)。

  这起意外余震未消,近日,小晟的家长张先生夫妇把家政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家政公司向他们推荐并指派的保姆不具备家庭服务基本技能,索赔7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幼儿死亡损失应由家政公司负责,赔偿小晟的父母78万余元;保姆不承担责任。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保姆无责

  2010年8月18日,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某住宅区的张先生夫妇通过深圳市某家政公司雇用保姆李女士,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小晟,并和该公司签订了《服务工聘请合同书》。2011年8月8日,李女士没看果冻外包装上“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字样就用汤勺喂他吃,后小晟因被噎住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张先生夫妇认为,家政公司向他们推荐并指派的保姆李女士并不具备家政服务基本技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78万余元。

  李女士承认事故发生过错在她,但她认为家政公司并未对她尽到教育、培训的义务,对此事也负有责任。家政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只提供家政服务,是中介性质,李女士的过失是她的个人行为,家政公司均不负责。

  福田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聘用合同,其中条款对家政人员工资、服务期限进行了约定,因此家政公司是涉案服务合同的主体,该家政公司与保姆李女士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李女士喂小晟果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导致小晟哽咽窒息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家政公司承担,保姆李女士对此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张先生夫妇78万余元。

  家政公司与保姆并非劳动关系?

  因不服一审判决,家政公司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开庭时,该家政公司重申,他们只是一家家政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当时有很多保姆可供挑选,是他自行选的保姆,而且工资是由张先生直接发放的,发生事故应该由保姆自己承担责任 。”

  张先生一方认为,他们和保姆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他们每个月向家政公司缴纳保姆工资,再由家政公司发给保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才由雇主直接发放给保姆工资。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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