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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酒集团董事长获刑7年 上缴款汇前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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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陈霞)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三丰)董事长、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永忠指使他人将武酒集团上缴给甘三丰利润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房款。近日,朱永忠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西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城关区法院对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的缓刑执行,两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2009年10月21日,朱永忠因挪用资金罪被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朱永忠服判,判决生效。2011年7月19日,朱永忠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8月1日被执行逮捕。据西固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作为甘三丰的实际控制人,时任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朱永忠,指使财务人员将武酒集团上缴给甘三丰的利润汇入甘三丰法律顾问倪某的个人银行卡,后朱永忠指示倪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2009年至2010年,朱永忠分9次指使甘三丰财务人员将公司650万元资金打给张某。据此,朱永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朱永忠自辩称,其没有指使律师将15万元打入前妻的账上,而所谓的650万元是为了公司的正常发展,是用于回购张某42.5%的股份,属于公司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朱永忠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对朱永忠犯罪指控的证据存在瑕疵,且朱永忠为履行法院的调解才将650万元打给了张某,所以朱永忠没有利用职务侵占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对朱永忠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甘三丰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甘三丰的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检方指控其侵占650万元资金的犯罪事实,因朱永忠的行为是执行法院的调解书造成的后果,虽然之后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调解书,但朱永忠履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起犯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执行;两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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