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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528讯 今天下午,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倍受社会关注的“4.21”团伙系列犯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伟仁、罗苑辉、罗振龙、谭鹏、曾裕文、黄苑威等6名被告人14 年6个月至 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了解,这是兴宁法院自部署“三打二建“工作以来重拳打击的首宗涉及欺行霸市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被告人李伟仁(博鬼)、罗苑辉共同投资成立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各占50%的股份,由被告人罗苑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告人为牟取公司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月利率1%至2%不等的利率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810万元。
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伟仁、罗苑辉合股投资经营的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了牟取公司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核准经营贷款业务,先后将公司的资金以月利率20%至80%的高额利率发放贷款共计80万元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20多万元。
2011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伟仁、罗苑辉为达到将陈某某的一块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低价转让给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目的,多次威胁、恐吓陈某某,并指使被告人罗振龙、谭鹏、曾裕文等人采用持枪毁坏他人财物等恶劣手段多次恐吓介绍人刘某某及其他人员等,后陈某某被逼将该块土地以3000元/平方米的低价转让给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另外,被告人罗振龙、谭鹏、曾裕文、黄苑威还参与了多起打砸他人财物的作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伟仁、罗苑辉合股开办的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人民币存款业务,而进行不以存款名义的非法变相向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被告人开办的投资公司经营过程中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机构审批,非法从事人民币放贷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人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出让土地,情节严重,还构成强迫交易罪。两被告人自合股设立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来,以公司为犯罪工具、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持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犯罪,并实施了强迫交易犯罪,属于以合法公司为幌子进行犯罪活动,依法应以自然人犯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主要实施犯罪活动的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没收财产。此外,被告人李伟仁还指使被告人罗振龙等人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罗振龙、谭鹏、曾裕文、黄苑威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伟仁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苑辉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没收被告人李伟仁、罗苑辉的兴宁市天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振龙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谭鹏、曾裕文、黄苑威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兴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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