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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28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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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是当事人刘伟林,近日得悉并进入论坛看了你们所谓审核了关于本人事情的帖子,看了后深表痛心!本以为你们设立论坛的目的应该知道起码的正义,但却见你们为了所谓的点击率,竟不论青红皂白地成了奸险小人的帮凶。一、本人绝无酒后驾车撞人;二、本人所驾车绝非报废车辆;三、本人现为一般民警;四、本人至目前还未有亲友是省委高官。对于你们未经核实即发表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帖子,本人表示严重不满,如你们不及时撤帖,本人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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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09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xn528.com/about/contact.html
请直接与管理取得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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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27 | 只看该作者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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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3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笑死人,身正不怕影子歪。。。。。。。。。。。不过,兴宁528也是十分领棍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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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3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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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49 | 只看该作者
不排除有同名同姓的人,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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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5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正义,可用法律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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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3:5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正义,可用法律讨回公道!可将网站告上法院,网站会供出发帖人的IP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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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04 | 只看该作者
思静人生,你不要误会528论坛。你可知道法律????言论自由,新闻媒体多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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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04 |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与网站管理员取得联系,澄清事实,如确实无辜,网站发表一下声明即可,没必要动真格伤和气。网站为我们广大网友提供这么好的平台畅所欲言,我们理应力挺528网站,并祝网站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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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11 | 只看该作者
对言论自由,但指名道姓的,网站可又经过审核,必须要有事实吗,否则成别人利用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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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13 | 只看该作者
三、本人现为一般民警;????????????????你知道公安部五条法律吗???作为警察可以吴庸吗??在家孝敬父母,在职尊敬职务。你可能是协警,是正式警察不会说的!!有什么义气找法律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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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17 | 只看该作者
?????看不明白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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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19 | 只看该作者
本人是当事人刘伟林,近日得悉并进入论坛看了你们所谓审核了关于本人事情的帖子,看了后深表痛心!本以为你们设立论坛的目的应该知道起码的正义,但却见你们为了所谓的点击率,竟不论青红皂白地成了奸险小人的帮凶。一、本人绝无酒后驾车撞人;二、本人所驾车绝非报废车辆;三、本人现为一般民警;四、本人至目前还未有亲友是省委高官。对于你们未经核实即发表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帖子,本人表示严重不满,如你们不及时撤帖,本人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可能!那保险公司会有答案!!!!!国家主席来了都帮忙不上。全国人大才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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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0:31 | 只看该作者
528是兴宁论坛,不是发泄的地方。我们是理智的看文章。你说兴宁那么虚,证明你不是兴宁的一份子。省长在外说自己家乡怎么怎么的好。你枉是兴宁福兴人,外人当官也不会在这里撒野!!我们要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增强 “本领恐慌”的忧患意识,自觉加强学习,拓展思路视野,不断提升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的能力,提升破难攻坚的能力,提升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升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增强担当绿色崛起重任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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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1:09 |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与网站管理员取得联系,澄清事实,如确实无辜,网站发表一下声明即可,没必要动真格伤和 ...
寻梦草 发表于 2011/11/26 00:04



    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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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9:3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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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9:33 | 只看该作者
冤枉艹过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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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9:46 | 只看该作者
天天讲和谐,都讲到哪去了;总有些人喜欢搞内讧,你以为人家钱多,想撞人呀。。。。。。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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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10:4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希望论坛对一些指名道姓的贴子进行审核,不要成为小人的工具,也不要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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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11:01 | 只看该作者
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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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11:25 | 只看该作者
得饶人处且饶人!支持刘干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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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21:31 |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与网站管理员取得联系,澄清事实,如确实无辜,网站发表一下声明即可,没必要动真格伤和 ...
寻梦草 发表于 2011/11/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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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22:26 | 只看该作者
没关系啦!反正528都没什么影响力的,大都是些仕途不畅的小公务员、没有副业有时间的老师、出门打工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有时间没处消磨的打工族。这些人对LZ一点影响也没有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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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6 23:27 | 只看该作者
复“管理员”:未经核实情况就将帖子上传的是你们,而不是我,所以还是请你们联系一下兴宁市公安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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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6 23:33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个帖子,本人已和组织汇报过,因为组织的意见和本人意见都是“清者自清!”本人自问从警十多年来,行得正走得端,从未有做过有违天意和民意的事情,本人从善为民之心有青天可鉴,本不惧如“小行星”之类小人恶意中伤,但本人还是为528论坛只为寻求点击率而不辨是非、轻易成为奸险小人之帮凶而深感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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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6 23:35 | 只看该作者
我上面已回过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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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08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个帖子,本人已和组织汇报过,因为组织的意见和本人意见都是“清者自清!”本人自问从警十多年来,行得 ...
平头百姓 发表于 2011/11/26 23:33



试问你本人是否有直接联系我们管理?在无法确定你本人身份之前,我们如何去处理呢?

兴宁528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络,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兴宁528的意见,兴宁528不对其真实性做任何法律上的保证。
兴宁528禁止任何涉嫌违法、色情、反动信息,如若发现,兴宁528将会保留相关证据,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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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14 | 只看该作者
真有意思,没想到528论坛还是个“法盲论坛”,你们的说法无异于是警察办案时叫受害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谁谁谁怎样侵害了一样,更何况人家说的情况也只有单位说了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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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15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希望528论坛在努力做一个兴宁最大的论坛的同时,能够做一个兴宁最好的论坛!但前提是不能不尊重人权和遵守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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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19 | 只看该作者
“兴宁528不对其真实性做任何法律上的保证”,那528论坛岂不是谁都可以上来污蔑人家一下了?真是混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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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2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个没正气、没良知的论坛,发了一、二个建议都要“审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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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29 | 只看该作者
试问你本人是否有直接联系我们管理?在无法确定你本人身份之前,我们如何去处理呢?

兴宁528所有信 ...
兴宁528 发表于 2011/11/27 00:08



    人家都直呼自己是当事人了,你们也将他的帖子发上来了,还说他没跟你们管理联系?何况怎样跟你们论坛联系,好象你们这个论坛的页面上没有任何显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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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35 | 只看该作者
真有意思,没想到528论坛还是个“法盲论坛”,你们的说法无异于是警察办案时叫受害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 ...
正道沧桑 发表于 2011/11/27 00:14



    如果我说我是当事人,你会相信我就是当事人吗?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说自己是当事人,然后就要求网站方怎么样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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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3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528不对其真实性做任何法律上的保证”,那528论坛岂不是谁都可以上来污蔑人家一下了?真是混帐论坛! ...
正道沧桑 发表于 2011/11/27 00:19



    如有这种情况,我们将会保留相关证据,如有相关部门需要,我们将会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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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37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了帖、也向在公安局的朋友打听了,当事人的确不是酒后驾车,且是对方骑摩托车撞上他开的车才发生的交通事故,这起事故还让他背上了按目前工资收入到退休都难还清的债,不过这个人现在在单位里还像牛一样地做着工作。真不知发帖子的“小行星”是什么用心?太险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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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37 | 只看该作者
人家都直呼自己是当事人了,你们也将他的帖子发上来了,还说他没跟你们管理联系?何况怎样跟你们 ...
小冰雹 发表于 2011/11/27 00:29



    在所谓的“当事人”发这贴的时候,我们已经在回复中发了联系方式的链接。
同时在网站的每一个页面,都有明确的“联系我们”文字链接进去,也有详细的申请表可提供下载。我不知道你说的所谓没有联系,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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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0:43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了帖、也向在公安局的朋友打听了,当事人的确不是酒后驾车,且是对方骑摩托车撞上他开的车才发生的交通 ...
小冰雹 发表于 2011/11/27 00:37



    正如你所说的,此次交通事故的确有发生吧?所谓的“当事人”也有赔钱吧?也承担了当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相信你也无可厚非吧?
至于什么用心,这些只能留给广大兴宁人民去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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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我打败昨日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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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9:06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更加希望论坛能够掀起对公安干警言行的讨论潮!!把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一次性解决是我做事的风格。羊拉屎一样的,十分讨厌!!
      现在的公务员不是那么好当的了,特别是广东的改革炸弹已经投向了深水区域!兴宁没前途又没钱(处级干部到头,一般公职人员工资还是相同县市的六折差不多。为什么?因为矿难??!!),再怎么讲  党性  讲  政治  而穿着破烂也是扯淡,还不如当个刁民发财(估计不论现实中还是论坛上很多人曾经是党政军有理想有抱负的过来人,而不是一般的混日子,我才是神仙讲两句又不讲了没有实际意义的冷场帝,了解的不够深嘛哈哈)!!
搞不懂36楼。为什么会背上债?没有买保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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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9:32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牛人论坛!只要自己做了不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不做反党反社会的事情,就不用对自己侵害他人权益负责了吗?就好象我们事先在报纸或电视上声明一下自己绝不做反对党和国家的事、绝不做杀人放火的事,就可以在自己十五楼的房子上随意往下丢东西,砸死人也不用负责任了吗?我看这论坛就是怕党、怕政府、不管咱平民百姓生死的狗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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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9:42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更加希望论坛能够掀起对公安干警言行的讨论潮!!把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一次性解决是我做事的风格。羊 ...
真爱是涩味 发表于 2011/11/27 09:06



    保险能赔多少?好象只有十多万吧,关键是人家赔了多少,三、四十万?四、五十万?还是七、八十万?现在的社会狮子大开口的人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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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09:48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牛人论坛!只要自己做了不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不做反党反社会的事情,就不用对自己侵害他人权益负责了 ...
泰宁叔叔 发表于 2011/11/27 09:32



    再次重申,兴宁528网站上的贴,并不代表我们网站自身的观点与立场。至于相关侵权内容,我们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而并非放之任之不管之。

目前已收到当事人处理申请表,同时已做了相关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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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0:21 | 只看该作者
早知道你们网站上的帖并不代表你们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但这样不分真假、且是真名真姓地放上去,对人家当事人不太好吧?就好象你在兴宁文化广场做一个广告招牌,人家做假药的联系你把他的假药广告放上去,而你未分真假就放了上去,结果有人按广告买了药吃死了,作为广告牌的主人,你说你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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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0:23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希望528论坛作为一个媒体,能多想想社会一般个体的苦与难,别只想着自己的商业利益。希望你们的论坛能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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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0:38 | 只看该作者
早知道你们网站上的帖并不代表你们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但这样不分真假、且是真名真姓地放上去,对人家当事人 ...
也里亚 发表于 2011/11/27 10:21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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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0:41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希望528论坛作为一个媒体,能多想想社会一般个体的苦与难,别只想着自己的商业利益。希望你们的论坛能越 ...
也里亚 发表于 2011/11/27 10:23



    我们一直都在为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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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1:2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直都在为这个方向努力!
兴宁528 发表于 2011/11/27 10:41



    我中意那“文明成就未来”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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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2:54 | 只看该作者
早知道你们网站上的帖并不代表你们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但这样不分真假、且是真名真姓地放上去,对人家当事人 ...
也里亚 发表于 2011/11/27 10:21



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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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3:40 | 只看该作者
论坛对于指名道姓的帖子确实处理得不够好,在未能确定内容真伪前应该隐去名字再发表。虽然你们会协助相关部门对诽谤别人的‘小人’进行处理(绝对相信在论坛的协助下让那些‘坏人’形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已造成了对无辜者的伤害,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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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5:00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对。
歼10B 发表于 2011/11/2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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