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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学会医疗鉴定
分析意见
经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
1.兴宁市人民医院在对刘伟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则中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法律(急诊科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以及违反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中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调入儿科副主任医师1名,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存在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体查情况记录,住院病历中陈述人不符的过失行为.
2.患儿刘伟鹏因发热,呕吐到兴宁市人民医院就诊,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儿"急性胃炎,小儿惊厥"诊断可以成立,医方采用补液,抗感染,镇静等药物治疗,符合<<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规定.由于患儿未作尸体解剖,对死因难于作出准确判断,从其年龄小,病程短,进展快,以呕吐为主要症状,最后发展为抽搐,呼吸衰竭死亡,考虑为中枢性感染死亡可能性大,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属于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3 .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省医学会医疗鉴定
分析意见: 1 兴宁市人民医院对患儿刘伟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参与诊治的医师(急诊儿科)没有儿科执业资格证,仅有外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同时,在患儿出现抽抽搐时,医方给予静脉注射镇静剂后出现呼吸变浅慢至停止时,医务人员对使用镇静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估计不足,处理不得力,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没有建立必要的气道和采取通气措施,以至于复苏不成功,且该患儿在门诊就诊时的病历中缺乏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 该患儿病情进展迅猛,由于没有尸检,为能明确死因.根据现有资料分析不能排除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存在,不能排除急性脑干闹炎所致的急性呼吸骤停.但医方未按规定使用镇静剂及抢救措施不力是患儿死亡的间接原因.故医方的上述违法,违规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 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看了后有何感想? 真实故事, 本人亲身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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