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993年钟学明(亚二古)、钟思顺(赤屎肚)、钟岳华、钟建华等人共同投资的兴宁市岗背镇富达罗子塘石灰石场,2000年工商注册资金170万元,是我们股东的共同财产。2001年钟思顺不让原负责人钟学明开工生产。2002年以来钟思顺独占石场,不承认我们是合伙人、不分红利,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2005年钟岳华和钟建华,向法院诉求确认合伙关系。 经过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2010年,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作出了终审判决:“一、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二、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2007)兴法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钟建华为兴宁市岗背镇富达罗子塘石灰石场的合伙人;二、钟岳华生前为兴宁市岗背镇富达罗子塘石灰石场的合伙人,其死后石场属于其份额的合伙财产由原告钟干标、钟国标、钟英群、郑进廉、陈宏英继承享有’。” 经过六年,我们的官司赢了。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钟思顺仍然不让我们查看账本,不给分红,继续独占石场。甚至还恐吓钟国标:“你再打电话就……”。为此我们请求镇司法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侦大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都无结果。我们的合法权益仍然被侵害。我们不免疑惑;“难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真的不能有效维护吗?”,请大家说说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兴宁、岗背公民:钟建华、钟国标
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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