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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的楼市,我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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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到指定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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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刚刚看了一些贴子,谈及有温州佬在兴宁炒房,其实不仅温州佬,兴宁本地人也有炒房的;

兴宁楼市管理混乱:

现在兴宁的楼市很原始,很多人买二手房根本不去过户,仅去办理什么公证,二手的中介经纪为了促成生意,说这个也有法律效力。
我不懂法,如果真的有效,那大家都不去过户了,我在外地(广东、长三角、东北)从事地产工作五年,还真没听说不用过户的,但现在二手中介的在炒房,就是用这种所谓作公证的方法,因为公证才几百或一千多块钱;举例:自己20万接手的房子,再放出来用22万卖出去,估计有时一个月都不用。嘿嘿,我知道你们也挣不少了。兴宁的楼市管理混乱,很多楼还没起就可以打广告就可以在销售中心销售,中国早就不能卖楼花了,没有拿预售证是不能卖楼的,低层住宅(也就是我们老百姓说的别墅)要封顶,高层是要起到2/3才能拿预售证。但兴宁很多的房子,还没打地基,就在卖楼了。兴宁经济比较落后,这个我就不说了,反正我不太敢买,风险大,卖楼的钱要汇入专门的预售监管户,不知道兴宁有没有?

定价混乱、与本地收入差距实在太大:

房价虚高,这个中国人都知道;我春节去看了一些兴宁商品房,宁江新城,号称兴宁最高档的楼盘(销售员说的),均价格大概去到3500多元/平(我说的是均价),鼎晟·星河湾,也是差不多3200-4000元/平,新买的商品房总价大概是35-40万吧,还是毛坯,收楼入住后你得装修,你买那种房子你也不好意思装修次的,7,800元/平,至少也要8,9万了,再配一些简单的家私家电。最省的了,还有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我不知道兴宁有没有收这个)等杂费,我就算你50万吧。一套房全部置下来,得50万,你假如是工薪阶层首次置业,首付三万,贷款7成,每月月供大概2300-2700了。我知道兴宁的事业政府单位的收入,只要不是国税法院等油水部门,即使你是公务员,每月这些月供够你们撑的了,其他的工薪阶层我就不说了。

兴宁定价很奇怪,影响价格的是楼层,越往高越贵。正常的影响楼价是,位置、朝向、户型间隔、景观(倚山傍水的更高些)等各方面因素,楼层只是其中一方面。想问问兴宁楼盘的销售经理,为啥你们这么定价?

无大型发展商进驻、商业配套更加是没有:

兴宁目前无大型发展商,万科、碧桂园、保利、金地等根本没有。碧桂园在兴宁调研了几次,最后只在梅州买了地了。我猜兴宁最大的发展商就是宁江新城吧,,它自称是上市公司,销售人员还算专业(接待我的人是说普通话的),问了容积率也答得出来,其他楼盘的人要么是大妈,要么就是雇了一些闲杂人员卖。其实卖房子挺挣钱的,但不明白为啥尽请了这些人。猜是老板不舍得花钱吧。老大啊,你们让人买楼,至少也要说说你们的房子如何实用,楼盘的市场定位,周边如何有发展,未来有何配套,未来兴宁的CBD什么的(你们买地时政府部门应该有告诉你们的地块如何好的呀),忽悠人也会吧。但销售员什么都不说,我怎么下手买?

目前兴宁的都小发展商,小区也根本算不上,只有几幢楼,天杀的还收一块多/平/月的管理费,就是不知道到时会不会找两个老头来看大门,再找一二个人来收垃圾;真的物业管理有很多,车位(露天)管理、公共设施电梯维护等、保安不知道有没有。小地产商自持一些自用资金以及贷款银行的一些钱起的楼,阿弥陀佛,希望他们能尽快卖出房,风险挺大的。如果你的房子是开发贷,每天银行滚的利息够你撑的了。或你把土地已经抵押出去了。没拿预售证房子不能抵押,银行不接受,嘿嘿。

最后,我说的是,我不敢炒兴宁的房子:
兴宁人有钱的很有钱,但总体来说不会太有钱,很多工资才维持在1500-2000元/月,做生意这几年也不好做了。所以在兴宁的消费群体即使是自住房换掉,想有改善型住宅的人群,即我们说的小房换大房,还不是很多。

兴宁的房子很多人在炒,炒房要讲求二手的置换率,即炒房要有人接手,没人接手就是有价无市。兴宁本地人买新房的要么是事业单位公务员,要么是在外地务工人员买来给父母住的,这部人人占了很大一部分,但这些都是自住,很少会倒腾房子。我在广州有房,我卖不出去至少可以出租,租个2-3K基本可以满足我的月供,但兴宁的房子的租金,呃,我就不说了,1000块在城区可以租个很好的房子了。

兴宁炒房的人也有挣了钱的,但我是不敢炒了。
(以上纯粹个人观点,如果你有持不同观点的老乡,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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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2:33 | 只看该作者
房价高底,人均工资二个月能买一平方就不高,就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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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5:00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分析得还算比较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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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3:50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没人提通货膨涨,纸币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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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7:17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房价现在也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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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5:2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还不是人心弄的?中国人干什么都是跟风!都是投机倒把!兴宁人更是如此!结果都没有好果子吃!不信?08的股票,09,10年的“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煤得说”、“糖高宗”、“油不得你”、“药你命”和“盐王爷”;还有就是这两年的房价,金价!!!哪里不见炒客的踪影?呵呵,只要你跟风,保准就是击鼓传花中的那个倒霉蛋!兴宁的都是泡沫经济啊!不信试试!
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不出三年,房地产商纷纷折叠!君不见满大街中介都要死了?二手房广告满天飞!他们小本,顶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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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5:18 | 只看该作者
写的大好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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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4:53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楼主只看到表面,没看到本质
总的来说,兴宁的房价是偏贵的,但我认为又是合理的,根据市场经济学,任何商品都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正如我在群里反复强调的一样,兴宁的房价水平是特殊的,不能以当地人的收入水平来衡量的,因为兴宁的房子消费结构很特殊,很大部分不是本地人买的,是外面打工的人回乡买的,他们的收入水平比本地的多很多,他们在外面买不起房,但夫妻双方在外打工,一个月5-8千元,在兴宁供一套30--50万的房子,是很轻松的。
我的很多亲戚,都是这一类人,他们在兴宁买房的原因很简单:一是外面买不起,二是兴宁的房便宜,三是为了子女读书,因为现在很多农村的小学都撤并了。四是落叶归根的思想。五是在外打工习惯了,回来不想继续住农村了。五是为了以后的养老。。。。。。。
看来,他们买房,实在是一举多得的事,这也就难怪兴宁的房价一直稳中有升了,对于调控政策基本没受影响。
另一个感觉就是,兴宁的地皮这二年涨疯了,二年前,兴南大道,城南几千元的地皮大把,现在一万多还没人卖。有一些想卖的,也是狮子开大口,叫出天价,吊人的胃口。地皮,是资源性的东西,长期上涨是肯定的,但是二年几倍的涨,肯定是透支了未来几年的涨幅了,我认为,地皮的价格应该到一个台阶了,这几年是稳定在这一水平,再涨也不可能了,现在已经是有价无市了。但是过几年,等房价上了一个台阶后,地皮还有可能再次起步,再上一个台阶的。毕竟地是越来越少的。
原文来自:兴宁528 , 链接地址: http://www.xn528.com/thread-1537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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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1:33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早餐,家里吃2、2块钱,明珠吃几十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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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0:35 | 只看该作者
前二年,听人说,衡量一个城市的房价是高还低,可以用早餐价的1000倍作为中间价,就是3500元,当时兴宁的房价是偏低的,本人按市价2000多元购买了一套电梯房,现在值了。今天的早餐是6元一份,1000倍就是6000元,是不是有点可怕?6成?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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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0:32 | 只看该作者
前二年,听人说,衡量一个城市的房价是高还低,可以用早餐价的1000倍作为中间价,就是3500元,当时兴宁的房价是偏低的,本人按市价2000多元购买了一套电梯房,现在值了。今天的早餐是6元一份,1000倍就是6000元,是不是有点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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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0:2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是一知半解,别自以为对兴宁楼市了解,请在后续发表时认真走访城区各开发项目了解详细。
顺便说一句:兴宁楼市的混乱都是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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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0: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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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41 | 只看该作者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1、买方与卖方的供求关系
2、小区的周边环境
3、小区内的配套设施
4、物业公司的管理等级及小区的保全设施
5、小区周边的道路设施
兴宁算什么,一说电梯房就联想到高档房,真是误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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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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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28 |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很好,有水平 。其实国家是不希望房价下跌的,因为建房的钱大部分都是银行的,如果房价大跌不是玩自己吗?不过目前房地产市场是买卖双方的市场,现在就要看买卖双方各自的实力了。目前卖方的资金链还没断。。。半年呢?。。。一年呢,我想总有一天会发生,因此买方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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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2:43 | 只看该作者
恩爱夫妻为房产上法庭 只缘房价一路高涨

(深圳晚报记者赵东眉 通讯员李晓刚报道) 唐某(化名)与钟某(化名)是一对夫妻。前不久,夫妻二人对簿公堂,唐某作为原告以妻子未经他同意将房子卖掉,把妻子钟某告上法庭。经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王文英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分析推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恩爱夫妻,
为房产“闹”上法庭

2007年8月4日,唐某与钟某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被告钟某一人名下。2010年11月16日,被告钟某与第三人谢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以人民币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2010年11月19日,谢某依合同办理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及贷款手续,并将赎楼款打入被告的账户。但被告尚未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谢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一对恩爱夫妻出现在法庭上,让不少人感到惊讶。

法庭调查
卖房时夫妻俩均在场
原告唐某称妻子钟某卖房时没有经过他的同意,钟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法庭调查显示,买房人谢某与钟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唐某也在现场。谢某提供的证据唐某并无异议。法官鉴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至今仍存续,且被告对于同一事实给出了自相矛盾的答案,原告称被告出售涉案房产时未经其同意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在审理时称,即使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前提成立,由于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仅有被告一人,并不包括其他共有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无论是作为购房人的第三人还是案外的其他人,均有理由信赖被告具有对涉案房产的完全处分权,被告处分该房产在法律上无须经过其他人同意方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房产现登记于被告名下,但第三人谢某已经依合同履行完所有义务,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若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将会损害第三人谢某的权益,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该案具有
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法院认为,该案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法律人士认为,类似这种夫妻反目对簿公堂的案件近期内发生较多,夫妻一方以这种形式进行维权多数是想摆脱房子“贱卖反悔”所产生的“尴尬”后果。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夫妻一方将房产出售给购房人后,夫妻双方常因房价巨幅上涨、交易条件不够理想而反悔,于是以交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上,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买受人有理由信赖记载于产权证的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除了通过产权证的记载对房屋共有情况进行审查外,没有必要、没有义务也没有办法对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进行调查核实。买受人只要对房产证进行了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就应认为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就没有过错。因而,法律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便捷及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对方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其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鉴于此,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分析推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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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9:27 | 只看该作者
500块在城区可以租个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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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8:03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现实和法律之间是有缝隙的,没点缝隙,我们律师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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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8: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争个鸟!
这么说的,说白点!
老公背着老婆,用自己名义买了套房子,然后自己去卖。
现实中,在中介发达,交易兴旺的大城市,完全可以做到老婆不知情就完成交易!
但是,这个关系到婚姻法中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老婆知道了,说,老娘没分到钱,我要去告你!
这个就要拿到交易的证据,可以打赢官司!
这个性质虽然不属于诈骗,但目前法律认定是无效交易!
如果老婆聪明些,发现了老公另外的房产证,马上拿上,顺便带上结婚证,去变更手续。
那套房子完全有老婆的一半!
至于那个深圳的杨大叔,他所在的什么会,因为他不是业主,当然可以拒绝他加入什么会的呀!
这个跟夫妻共有财产没什么矛盾呀!
杨大叔拿上结婚证,去申请加上自己名字,不就什么都解决了吗?
还名人呢!这个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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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0楼 操业做食使暗难


    在兴宁可能是这个现象,可是国家法律不是这样的哦。比如在深圳,很多男人、女人瞒着配偶在外面买房,一样可以随便买卖。再比如,深圳的人大代表杨剑昌,他的房子的房产证是写他老婆的名字,当他在小区内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时,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都不给他备案。他到法院起诉工作站,后来也是败诉。因为《物权法》和《房地产法》明文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只要在产权登记时没有名字的人,都不是业主。跟《婚姻法》也是不会冲突的,在兴宁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配偶也是业主,在房屋买卖时,通过《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参与买卖。这跟国家规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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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7楼 甘塘人


   你说的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现实。
严格讲起来,夫妻双方的房产,隐瞒对方转让的,属于无效买卖!被隐瞒一方想追究,可以去法院寻求支持,这样的案子找我!准赢!
一个讲的是社会现实,一个是讲法规。
从现实来看,很难说谁的观点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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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1:19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我做这行知道,卖主是要两公婆到场,要出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没结婚前卖房就自己一人。婚前买的房,婚后要卖,一定要双方到场。房产证主人公婆死了一个,都要办儿女的继承,单单一人都不能卖。外面我就不知道了,反正兴宁就是这样。


以和为贵。说话的时候不要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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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20:1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新兴雅苑我也有房子,就是不是很喜欢里面的建筑,想卖,但是我老公一个人是卖不了的。没有我的签名是不 ...
恨狗。。 发表于 2011/5/23 14:19



    你的签名签到什么地方去?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都没你的名字,哪个地方要你签名?谁知道你老公是已婚还是未婚的?或者是离婚人士?兴宁房管所定下的规定还是中介的规定?那么在兴宁买卖房屋就要出示计划生育证才能过户了。。。。兴宁就变成中国的第三个特别行政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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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4楼 恨狗。。


    在深圳、广州等大城市,房屋过户只涉及到产权人的过户,不涉及其家庭成员。除非兴宁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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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7:11 | 只看该作者
雅趣兄啊,要么评论吹吹水也行,别发表情好不?全是表情熟分烦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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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田园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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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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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4:1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新兴雅苑我也有房子,就是不是很喜欢里面的建筑,想卖,但是我老公一个人是卖不了的。没有我的签名是不可能卖的。。虽然买的时候是我老公一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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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4:16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你是一辈子在兴宁居住的,若你在广州、深圳居住过,买卖过房子,再来说“我是文盲到了极点”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5/12 19:37



    我是一辈子在兴宁住!我也有几套房子,两套二手的是在中介手里买的,过户手续我才全部知道。卖主公婆只一人到场就办不了过户。
还有你也不过是在外面租房子住的人,叽歪什么。没有在外面买卖过房子你懂什么。只是听说

可能你兴宁也没有买卖过房子。根本一窍不通,在这里耍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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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5:49 | 只看该作者
唉,是这样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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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楼 兴宁牛人


    兴宁有啥优势!凭啥在这设站...你以为想设久就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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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楼 操业做食使暗难


    吹牛吧.还二线了!炒房最起码讲究的是有价有市..象兴宁有价没市,很难赚到多少的,顶多比银行利息高一点吧!买来住就可以.去炒就最好别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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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3:24 | 只看该作者
说明中国的形势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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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2:27 | 只看该作者
按揭的一般都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卖出去就要两个人同意,但一次性付款的就不用吧,你们两公婆愿意写谁的就写谁的。我还听说过写儿子名字的,“恨狗”说的应该是夫妻有矛盾、闹离婚之类的,但做老婆的不同意也卖得到,只是卖到的钱要两个人分,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婚前就有的,且有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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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28 | 只看该作者
请教一下”恨狗“同志三个问题:1、若张三未婚时买的房子,卖房时还是未婚,要不要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未婚证明,房子才能卖出去?2、若张三未婚时买的房子,卖房时是已婚,要不要张三出示结婚证,然后才能卖房?3、张三买房子的时候是已婚,一年后离婚了,张三三年后想把房子卖掉,要不要出示离婚证,或者离婚时的相关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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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20:06 |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文盲。我劝你去房管所了解。才来这里发表。

房子是张三。张三要卖?不用张三的老婆签名 ...
恨狗。。 发表于 2011/5/12 16:16



    若张三买房的时候,他老婆不知道,或者买房给张三的二奶住的,按你的说法,卖房的时候必须要张三的老婆签名,不签名,房子就卖不掉啦!全世界不知道有多少房子,老公买的,老婆不知道的,不是照样卖吗!这个问题,我也不想跟你争,谁的观点对还是错,对我来说一分不值!你坚持你的观点,我坚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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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9:37 | 只看该作者
你真的是文盲到了极点。。。
恨狗。。 发表于 2011/5/12 16:19



    我看你是一辈子在兴宁居住的,若你在广州、深圳居住过,买卖过房子,再来说“我是文盲到了极点”,我就真服了你!张三的房子,卖的时候要他老婆签名,可能是兴宁特例吧!还是“恨狗”同志在兴宁定下的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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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9:23 | 只看该作者
你从事物业15年?有没有真正的买过房子?还是听说。还好意思说出来,我看你是有点吃不到葡萄说葡 ...
恨狗。。 发表于 2011/5/12 16:25



    我看你不仅仅是一个文盲,还是一个法盲!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请你没事去咨询一下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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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以上观点是有法律根据的,希望还没有买房和有想法要买房的老乡,在买房时,不要听中介的一方之词,看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4/11 19:39



    你从事物业15年?有没有真正的买过房子?还是听说。还好意思说出来,我看你是有点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买不起房子希望全世界跟你一样买不起房子。


房产证写着张三,但是张三要卖房子的话,张三的老婆不签名是卖不到的。。。知道不?去了解清楚再来这里说大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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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是做中介的吧,没事好好学习相关法律!不要在这里欺骗百姓!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5/9 21:00



    你真的是文盲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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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张三的,张三的老婆就不是业主,为什么要她同意呢?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房子是夫妻共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5/9 20:55



    真的是文盲。我劝你去房管所了解。才来这里发表。

房子是张三。张三要卖?不用张三的老婆签名?
那张三一人就能把房子卖了??你真的是不懂装懂。


知道的朋友进来发表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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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1:00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位可能是上当受骗过的一样,自己不是傻子,中介是不是给迷药你吃了,才被他操纵?没吃的 ...
恨狗。。 发表于 2011/4/15 17:12



    你可能是做中介的吧,没事好好学习相关法律!不要在这里欺骗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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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55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位可能是上当受骗过的一样,自己不是傻子,中介是不是给迷药你吃了,才被他操纵?没吃的 ...
恨狗。。 发表于 2011/4/15 17:12



    房子是张三的,张三的老婆就不是业主,为什么要她同意呢?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从《房地产法》来讲,房子是不动产,按实际登记人为准,没有到国土房产部门的登记的人,都不是产权人。你出钱买的房子,登记时是你姐的名字,房子就是你姐的,不是你的。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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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45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懂点皮毛,就以为满肚知识,卖房子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名。不管你的房产证是做老公的,做老公的 ...
恨狗。。 发表于 2011/4/15 17:06



    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卖房子的时候要你老婆签名,那是天大的笑话。你不懂,就不要装懂!误导各位兴宁老乡。没事找一些房地产方面的书籍看看,或咨询相关律师后,再来这里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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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0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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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00:43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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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7:12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以上观点是有法律根据的,希望还没有买房和有想法要买房的老乡,在买房时,不要听中介的一方之词,看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4/11 19:39



    我觉得这位可能是上当受骗过的一样,自己不是傻子,中介是不是给迷药你吃了,才被他操纵?没吃的话
那么容易相信人。我在新兴雅苑买了房子,虽然交了转让费,但是我觉得值得,不怪中介。只怪炒房子的人,
不要一棍打死人,做人要留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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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7:06 | 只看该作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没有到国土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 ...
甘塘人 发表于 2011/4/11 19:20



    不要懂点皮毛,就以为满肚知识,卖房子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名。不管你的房产证是做老公的,做老公的要卖,做老婆的不肯,也卖不了,除非你没结婚,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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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20:01 | 只看该作者
山高皇帝远的兴宁,总是在拣别地已经抛弃的东西做自己的黄粱美梦。殊不知,现在的社会已经信息传递速度非常快,想再拣什么便宜,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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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9:39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以上观点是有法律根据的,希望还没有买房和有想法要买房的老乡,在买房时,不要听中介的一方之词,看看相关法律条文。本人从事物业管理12年之多,买卖房产的游戏规则接触得比较多。如有疑义,可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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