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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街道政府官员如此藐视国家法律法规!让人气愤!大家进来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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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21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书记吴思波、主任邓利民等主要领导带施工队到横湖村强拆村民房屋!村民让其出示相关文件,但其没有任何文件,没有法院执行文件,强行强拆村民房屋!期间还将屋主夫妇强行控制!行为及其恶劣!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拆!但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却伙同施工方,在当事人上诉期内违法强拆!知法犯法!完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如此行径令人发指!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保障农民权益,但是兴宁市宁新街道办的主要领导却罔顾国家法律法规!更加恶劣的是在跟村民谈话中还扬言不怕曝光!不知他们的胆量从何而来!难道国家法律法规在他们眼里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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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3 16:55 | 只看该作者
拿着省高院的文件都无法阻止暴力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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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21:49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少数人的权益终会埋没于发展洪流之中!人民群众只是历史的被创造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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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1:51 | 只看该作者
嚣张不了多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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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4:1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宁新拆迁中的表现強硬的干部,得到好处的大把,这个好处有二个,一个是政途,二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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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8:25 |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旁边应该是兴宁大道吧!红砖楼应该是规划出来后新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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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9:0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看这是行政执法还是民商纠纷的诉讼。如果是有关单位认定属“违建”作出强拆是可以的(但必须下发和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屋主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执法。但若屋主最终赢得官司,则相关行政单位需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假若非行政处罚决定而是某商业行为(如商品房开发)进行强拆,在诉讼期间进行强诉那就是某些干部无法无天了,官商纠结了。肤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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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9:24 | 只看该作者
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2、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
  3、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对于听证程序,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但在复议结果之前是不得强拆的,如果行政复议后仍维持处罚决定,不服者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则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可以赢得官司后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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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22: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专业性,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还是法律界的,应该说得到位,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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