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洪都大酒店之开业是件好事,因为它是兴宁市最高级的酒店——四星级。且听说酒店最大的老板钟老板夫妇是个为人和善更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因此,大家都会祝福他们,并祝福洪都酒店生意兴隆。可是,洪都酒店的用工出现了违法的现象: 1、员工在试用期的三个月没有假期 2、员工在试用期因工受伤,只报销药费,就是说不给治疗期间的工资和适当的营养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能够享受应得的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带薪假期,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而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是指法定节假日11天为计薪假期。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可是酒店规定他们在试用期三个月都没有休息日的,这完全是无法行为,也太不够意思了,试用期的员工也是人啊,这种规定是董事会制定的吗?我想这种事钟老板他们应该是不知道的。还听说有位员工在搬东西时受了伤,酒店只报销了药费而不计工资。 我想洪都酒店是兴宁之最,它也会成为兴宁企业的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