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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兴宁供电局违规用工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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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宁供电局在用工改革中把农村电工改签为劳务派遣工,我们农村电工工作了十几二十年,就想骗我们签什么承诺书,说什么是我本人的原因,自愿成为贵单位劳务派遣工,规避劳动法规。全是供电局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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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09:51 | 只看该作者
人家大单位,你即使有合同或者协议在手,打官司也打不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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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0:45 | 只看该作者
人吃人的现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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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2:03 | 只看该作者
再怎么深的感情,也抵不过那张"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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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我打败昨日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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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3:02 | 只看该作者
请附两者待遇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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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22:26 | 只看该作者
事情经过:我们是原附城管电人员,从1978年以来一直在附城当管电员,我们是在供电局供电公司领导下,勤勤恳恳工作,我们一直坚持服从供电公司领导,响应国家号召,在1999年两改一同价工作中,任劳任怨,确保了附城的两改一同价顺利完成。直至2002年供电局为了便于管理,采取属地化的原则,把我们下放至各基层供电所。2005年,广东省广电集团再次进行体质改革,并组织实施考试竞争上岗,我们在2005年10月12日至各自的供电所签名确认考试资格时,才发现我们没有名额,随即我们到供电局了解情况,才知是供电公司的工作失误,没有把我们同农村基层的管电员一样,按兴市府办[1999]50号文登记造册。我们于2005年10月14日向供电局发出了严正抗议,局有关领导才出面答应了我们考试与不考试对我们的工作无冲突,与考试了的员工同等待遇,让我们放心工作。时至今天,我们这些员工一直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中认真工作,任劳任怨。现兴宁供电局借规范用工的名义,想把我们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要我们签订所谓什么的承诺书,要我们承认是我们个人的原因,自愿选择从签字之日,成为供电局的劳务派遣工,同时承诺:签字之日前双方之间的经济和其他关系已终结,互不相欠,全部权利义务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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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2:30 | 只看该作者
真没想到供电局也会做这种欺压员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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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3:01 | 只看该作者
淡广系十分恶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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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7: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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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9:16 |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工同农村电工区别在老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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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9:19 | 只看该作者
兄弟啊,认了吧,搞不过人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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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7: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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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15 | 只看该作者
里夏社会唔少走关系介基本属于废物,就像唔懂英语就属于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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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4:59 | 只看该作者
抗争到底,不管能不能赢,都要为自己的利益去争取!不要忘了老实人吃亏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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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6: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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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7:44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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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0:28 | 只看该作者
唔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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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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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00:15 | 只看该作者
大海兄弟分析的很洽当。

现在这社会,有钱就好办事。你没实力又没有钱,下岗的份肯定能轮到你。

所谓的考试,实际就是在清减人数。

所谓的正式工,拿着高工资,干着清闲活,这等好工作,谁都想进来。

所谓的正式工,找几个社会小青年,就足以可以像个施工队了。

把大钱往自己身上装,小钱分给那些临时工。

国企啊,大单位啊,没钱没人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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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07:3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将用一切手段我们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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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7:04 | 只看该作者
社会黑的一塌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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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9:18 | 只看该作者
兄弟,以和为贵.

毕竟你人单力薄.斗不过.不如认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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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20:18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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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20:33 | 只看该作者
  按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新法的这一规定属国际通行做法,是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员工离职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种人文关怀。而对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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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20:3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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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21:58 | 只看该作者
兄弟 值得同情,不过呢该去找把你们变成这样的那些家伙算帐,弄个炸药包把他们一家子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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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22: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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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5:36 | 只看该作者
电工待遇严重超过迟猪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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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7:10 | 只看该作者
第一你本身就不是供电局的正式配置的职工第二你是属于村里聘请的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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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8: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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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21:5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供电局聘请的农村电工社保己交了9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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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21:56 | 只看该作者
至今天,我们这些员工一直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中认真工作,任劳任怨。现兴宁供电局借规范用工的名义,想把我们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要我们签订所谓什么的承诺书,要我们承认是我们个人的原因,自愿选择从签字之日,成为供电局的劳务派遣工,同时承诺:签字之日前双方之间的经济和其他关系已终结,互不相欠,全部权利义务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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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9:41 | 只看该作者
一百零久个农村电工在供电局的威迫下剩下十几个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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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9:48 | 只看该作者
在这里讲有吊用?....上广东电网去讲才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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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20:57 | 只看该作者
有点接近资本家的做法了,无非是钻法律的空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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