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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兴宁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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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学校初二(4)班有一位患精神病女教师李X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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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3:16 | 只看该作者
快了,包上5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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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3:42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是星期一了哦    说好的照片呢    如果没证据    你就该知道后果会怎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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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3:42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是星期一了哦    说好的照片呢    如果没证据    你就该知道后果会怎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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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3:44 | 只看该作者
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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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素质应该好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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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3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楼主说的没有事实的话,强烈建议李老师报警,将楼主绳之以法,还李老师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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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41 | 只看该作者
忠告:楼主,造谣生事,信口庛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言论自由也不能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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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56 | 只看该作者
luosh 发表于 2014/5/26 14:41
忠告:楼主,造谣生事,信口庛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言论自由也不能诽谤他人。

没错!!大家行动起来拿法律去维护正能量…再不能让辛勤的老师受伤害,呼吁老师上级领导爱自己的园丁,主管局站出来!

补充内容 (2014/5/26 14:58):
实验学校领导们!!你们在哪里!!

补充内容 (2014/5/26 15:02):
你们有责任义务去保护老师和学校声誉哦!

补充内容 (2014/5/26 15:05):
这事得不到法律援助解决,校长脸面全无…呈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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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58 | 只看该作者
有证据啊在宁江夜谈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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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5:14 | 只看该作者
小不 发表于 2014/5/26 14:58
有证据啊在宁江夜谈第二页

那是啥据!。就事,一精神病历。二,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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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7:40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这里那么维护你们的老师。等哪天你们的李老师把你们家霸占了你们是不是一样维护她?拿出你们的智商想想好吗?如果不是精神有问题,正常的一个人会说这样说话。这块地是我地方?图在上面那个标题。你们自己看。别就知道在这里叫。我也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那天你们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们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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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7:43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这里那么维护你们的老师。等哪天你们的李老师把你们家霸占了你们是不是一样维护她?拿出你们的智商想想好吗?如果不是精神有问题,正常的一个人会说这样说话。这块地是我地方?图在上面那个标题。你们自己看。别就知道在这里叫。我也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那天你们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们会怎么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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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9:43 | 只看该作者
我靠两百条都不到。。。TMD 后天还没500条把电脑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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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9:47 |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不要在这里整天中伤其他人?乌烟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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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9:5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贴子都能发在阿8里,奇迹;这种帖子还能存活在阿8里,更是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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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9:54 | 只看该作者
此贴可作呈堂证供 决不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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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20:20 | 只看该作者
怎样的老师就有怎样的学生!上贴3天五百条还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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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0:21 | 只看该作者
兴宁黑信 发表于 2014/5/26 17:43
你们在这里那么维护你们的老师。等哪天你们的李老师把你们家霸占了你们是不是一样维护她?拿出你们的智商想 ...

楼主诽谤,要抓去坐牢,素质那么低,不要说你是兴宁人!!!!!!!!!!说出去兴宁人的脸面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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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20:25 | 只看该作者
快点跟帖,兴宁人就是喜欢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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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0: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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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0:3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正反演水军,高手啊,要哥帮忙不,俩小时包上伍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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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3: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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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3:01 | 只看该作者
要的话就吱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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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3:02 | 只看该作者
哥就是一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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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0:20 | 只看该作者

好心人——有好报
我看了照片和说明,是拍卖行拍买的,楼主是不是前,后,左,右,都是楼主的,后栋4至7层跟楼主隔开,互不相关,看楼主原先是用铁皮瓦开游戏机大厅已有5年了,因漏水现改水泥棚,在没有影响前提下,给他改水泥棚是有道理的,楼主说李老师是你的地方就拿出证据来,你2家在争地方,我看李老师是没有道理,因出入互不关协,你们2家坐下来好好解决,李老师带好你的女儿,带好你的学生,不要整天或晚上想这样那样的事情,其实事情很好解决,不要做到不好收场,楼主我建议你也不准攻出过分的语言,也不准影响4楼的彩光通风。一个好好教书,一个好好做生意,好心人有好报,最好叫政府部门居委,司法,派出所几家单位来做中间协调,太不了的事,不要把事情继续扩大,祝两邻居和气生财,圆满成功。
                                                                             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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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1:04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好心人 发表于 2014/5/27 10:20
好心人——有好报
我看了照片和说明,是拍卖行拍买的,楼主是不是前,后,左,右,都是楼主的,后栋4至7 ...

就事论事去解决纠纷问题没有错,但现在性质变了喔!楼主用违法维权性质相当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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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1:12 | 只看该作者
邻里矛盾很常见,协调解决就是了,像楼主这样在网上赤裸裸地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实在是不可取,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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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1:21 | 只看该作者
完全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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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1:25 | 只看该作者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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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1:2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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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4:59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很简单的事,何时必弄得哄哄烈烈,楼主的就是楼主的,住房也不用那么叼,,你们做什么的就做什么,楼主也有他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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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9:35 | 只看该作者
放开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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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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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5:05 | 只看该作者
和气生财,相互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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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6:5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怕了吧差不多五百多条了你就把他们全部删了心虚吗 我们老师人很好不过你过嘴 你才是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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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6:52 | 只看该作者
求图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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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6:52 | 只看该作者
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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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6:54 | 只看该作者
像这种无聊贴回复量竟然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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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21:03 | 只看该作者
gdxn5200 发表于 2014/5/31 16:54
像这种无聊贴回复量竟然那么高


看来都是无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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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3:08 | 只看该作者
滚你妈HI 发表于 2014/5/25 14:04
这是我们的老师,她怎样教我们我们自己清楚,你们这么黑她,凭什么,有证据吗

我也是看到人家那么说的。有十个说就是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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