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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慎坠落伤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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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受害人在贴外墙马赛克施工中坠落伤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雇主黄×水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0342.72元。

  2009年2月,黄×水在家乡建造楼房,雇请本村村民黄×花做小工,工资按每天50元计算。6月12日下午4时多,黄×花在建筑房屋后外墙一层楼高处贴马赛克施工作业中,从竹架走到邻居水泥棚板上后,不慎踩破水泥棚板预留采光天井上遮盖的石棉瓦,坠落屋内地板受伤,致高位截瘫。同年11月13日因伤情原因在家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花亲属认为,黄×花受雇于黄×水,为其做小工,黄×水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黄×水的房屋建造工程主要由刘×金负责,因而刘×金也应与黄×水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水认为,原告黄×花跌伤是其本人由于主观过错踩踏隔壁邻居屋顶水泥棚板预留采光天井上遮盖的石棉瓦所致,而非在一楼高的竹架坠下受伤,而且外墙贴马赛克工程已承包给刘×金,故其与黄×花摔伤死亡从根本上来说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负赔偿责任。此外,黄×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完全能够分辨、判断其踩踏石棉瓦行为的危险性,应当预见该行为的后果,黄×花受伤是因为大意所致。

  被告刘×金则认为,其不应支付赔偿黄×花因做工伤亡的各项费用和本案诉讼费。黄×花给建房屋主做小工,是建房屋主雇请做工的工人。每天做工的工资为50元,是建房屋主付给黄×花的。其本人只是由建房屋主雇请来做师傅工的,每天按65元计,按工计酬,其本人不是包工头,更没有承包建房屋主的任何工程。黄×花不是他雇用的工人,工资也不是他支付的。因此,黄×花伤亡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其伤亡费用的责任。

  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水在建筑房屋中,雇请黄×花做工,工资按每天50元计付,双方属雇佣关系。黄×花坠落受伤死亡,黄×水作为建房屋主和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墙贴马赛克的工程由刘×金承包施工理由不成立,被告刘×金是属师傅工人,被告黄×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金承包工程,刘×金与黄×花之间不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同属建房屋主雇佣的工人,且黄×花所发生的事故并不是被告刘×金行为所致,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刘×金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黄×花在施工作业中应当预见该水泥棚板天井上所遮盖的石棉瓦存在危险性,而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事项,对本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自负40% 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水应负60%的民事责任。

    (胡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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