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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委巡视组约谈、批转和多名省级领导批示交办的冤案,兴宁政府岂能拖而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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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22:17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兴宁市府驻穗办原主任要求依法进行审计结清垫付款和申请人事监督恢复公职的诉求
中央第十二巡视组:
       本人姓名陈伟峰,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自2002年初至2012年5月在兴宁市府驻穗办任职,期间为改变驻穗办交通不便、设施简陋的不利局面,在省领导和乡贤的关心支持下,致力重建新址大楼,在原单位经费不足、财政未有拨款的条件下,历尽千辛万苦,自筹资金促成“兴宁大厦”项目的征地拆迁各项手续和前期建设,却因合作商粤富公司在提高可建面积容积率后违约不给予驻穗办适当补偿产生矛盾,导致得罪和合作商关系密切的兴宁市委原书记陈略宇,惨遭官商勾结撤职查办迫害辞退,同时垫付资金因未依法审计未结清返还,从此走向漫长五年的上访起诉之路,至今未有任何妥善解决。
       本人第一诉求为要求审计2012年6月移交至市审计局的财务原始凭证。本人现仅保留原件为欠条、财务结算清单和财务会计报告表,复印件为75本原始凭证封面和会计台帐。所有原始凭证内发票单据(含银行刷卡回执)均封存在市审计局铁柜里,我曾在市审计局邱副局长办公室电脑内看过专案审计本人的明细清单,只是不知为何不出具审计结论。这也是造成社会传闻都不相信本人十年垫付一百九十多万元费用的症结所在。
        因为手中没有原始凭证内发票单据,本人向社会各界四处澄清解释欠款事实何其艰难被动。众所诸知,当时驻穗办在册人员九人,临时工一人,除主任一人是财政供养,其余八位职工工资福利均为自筹解决。2002年初至2003年中还有市财政每月一万元拨款,再加上驻穗办物业收入一万元左右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期间驻穗办新址建设相关费用几乎全靠本人拉赞助的20万元。本人开始垫付资金的时间是2003年底,时任市长批了一笔6万元经费,财政局却说春节前统一安排,当时征地办证需业务费用,临近春节又需慰问打点,只好自己先垫付相关开支。万万没想到该市长突然调离兴宁,六万元经费财政居然批而未拨。偏偏财会人员又违反财务纪律贪污挪用几万元,结果驻穗办年终工资福利都无钱发放,只好又先行垫付。
       起初垫钱是应急,没想到应急的钱因财政未拨6万元经费要不回来,随后垫付驻穗办日常运转开支和新址建设费用越垫越多,也没想到本来2005年底请示合作开发的项目一直拖到2010年5月才正式批复启动建设,到后来自己都觉得只有新址大楼搞成了自己垫付的钱才能要回来。
      可以想象,驻穗办仅有物业二楼4套房产,楼下6间单房,大小门店2间,除去用来办公和宿舍部分,剩余物业放盘收租也就一万元左右,驻穗办十个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工资福利、社保水电、办公杂费和日常用车等开支就达二万多元,还未包括新址建设业务接待、中秋春节慰问费用(以上数据有帐可查)。在向兴宁财政申请不拨经费的情形下,驻穗办促成新址建设和维持正常运转难道不需垫钱吗?
       那时我才领一千来块钱工资不会平白无辜垫钱为公家办事,只是掉进了坑出不来,只好硬着头皮撑下去,毕竟新址建设开发效益较大,搞成了自己垫付款也可收回。还有想法就是自己还年轻想做出点成绩,以前还有在市工艺厂为公家垫资取得成功获取15%奖励的先例。结果不但自己积蓄垫付出去,连自己在南坛路附近的二卡门店都抵押贷款用于运作,有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亲戚朋友都借了不少,甚至驻穗办日常公务用车都是向兄弟借来私车公用。
       新址征地虽有省领导批示,但最终还是经过十几道程序本人一路过关斩将取得批文,征地所在车陂村委也是本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才达成征地协议。后来兴宁政府停止车陂项目运作,也是本人在兴据理力争沟通公关才得以重新启动。试问车陂项目得以促成那个环节不需前期业务费用?幸亏有两位领导较为清廉正直前后退回“3+5+20只仔里”(兴宁土话),若不本人垫付款(含前期费用)还远不止一百九十多万元。
     本人垫付第一笔为2003年底至2010年10月财务单据款95万元和前期费用55万元左右,经市审计局审计,获得较好的审计评价意见,还明文显示“本人仍有大量单据未报帐”。第二笔为2010年10月至2012年垫付费用43万左右。二笔共计一百九十多万元,其中150万元由合作商承诺支付本人,并定性为征地前期费用,写入合作协议内容交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虽然定性为前期费用,本人还是实事求是以150万元单据冲帐,剩余垫付的工资、社保和水电费约43万元政府怎么能不认帐呢?  
      本人第二个诉求是申请人事监督对作出辞退本人的决定是否合法合规合理作出裁定,本人曾向法院起诉已有诉状(另附),补充质疑有四:
       一、市经信局从本人调入至辞退未发过一分钱工资给我,其自行制作辞退本人的三份文书和本人一直留守驻穗办的实际情况极为矛盾,作为法律证据明显存在不足和漏洞。
        二、兴宁有关部门未依据审计法、会计法对本人进行审计和办理新老法人交接手续,本身违法在先辞退本人存在程序不当,在本人为新址建设作出成绩和未结清垫付款的情形下辞退本人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三、辞退本人采用非正常的恶意中伤的舆论导向。四处造谣本人在兴宁购置豪宅别墅,在广州拥有套房,好像本人在职已捞了很多好处似的。还有就是在市长常务会议无中生有诬蔑本人对抗组织敢和书记市长拍桌子,给本人造成极为负面影响,导致对本人遭受辞退、审计未出结论在社会舆论方面处于不利局面。
         四、辞退本人违背常理,兴宁部门正副职领导转非任主任科员几乎不用回原单位上班,当时我任经信局主任科员依据组织安排仍留守驻穗办一年半处理违留,却被借口15天未在经信局上班被辞退。另外,为达到顺利辞退本人目的,兴宁前后有一位副市长、三位局长(审计局、法制局和人社局)或多或少因涉及本人额外争取驻穗办补偿面积和辞退本人问题而被调换,由此可见辞退本人是蓄意打击报复人为所致。
        最后,请上级部门尊重和采纳三位兴宁籍省级领导的多次亲笔批示,他们肯定本人在穗所做成绩和建议妥善处理;也请上级部门念及本人在省城领导支持下自筹资金为驻穗办创造七千多万元房产价值的功劳,依法审计结清垫付款和启动人事监督恢复本人公职。        
     此致
敬礼

                                                                            诉求人:陈伟峰
                                                                             2018年3月5日
     附注:此帖内容是去年三月本人在广州面见中央驻广东第十二巡视组领导后递交的诉求书,同年五月中央巡视组批转兴宁政府处理,随后兴田街道办王副书记、市信访局张副局长一行五人来到本人住所了解冤情,又是不了了之。连中央巡视组批转的冤案都政令不通得不到解决,请兴宁有关领导给个说法!
    在此以前三位兴宁籍省级领导对本人诉求多次出面,黄华华省长批转兴宁领导要求“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黄浩部长和肖耀堂部长充分肯定本人在穗任职所做成绩,分别批示应高度重视落实政策,要求派人调查审计,弄清情况恢复公职,“为何搞成是非不分处置错误的,请书记市长费心考证”。另外,本人致马兴瑞省长的诉求也得到批转省信访局处理。但是,兴宁政府均未对上述指示落实解决。
       现附上省级领导批示件,望能通过媒体和网民舆论监督,责成兴宁政府依法妥善处理。
        最后,本人诉求相关详情和证据于前年7月底在宁江夜谈网站发了六个帖可查阅,对其中未回热心网帖将逐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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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23:12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关键是要站队要站对,十几年前的故事谁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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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23:39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老山羊 发表于 2019/4/30 23:12
同志们关键是要站队要站对,十几年前的故事谁来听?

这位同志说得轻巧,当了十几年科级的干部还要你来教站队,你要我站到一起去坐牢的队呀!就是前几年才闹出的事,又没请你来看,还发表什么“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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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09:00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简略的说明什么问题,你想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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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0:36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文化大革命的冤案都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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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 10:40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诉求标题已说得很明白,主要是要求兴宁政府依法进行审计结清垫付款,连垫付的工资社保水电费都要不回来,谁咽得下这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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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0:56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帖在这里连人家评论都容不得,不好意思农民不没懂官场的游戏规则,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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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0:57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不懂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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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0:58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我们不懂官场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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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1:15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了一趟江西找一个五十年没見的朋友,他说:我不愿意同流合污,就来整我整了一年,十八大又是毛主席路线,反过来被我整了四个,这就叫倣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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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 11:15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沉冰x 发表于 2019/5/1 10:36
多少文化大革命的冤案都石沉大海。

其实我都是似文革挨整一样,不但被“专案组”重查,而且在驻穗的办公室和宿舍被撬门抄家,当即本人向辖区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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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 11:25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老山羊 发表于 2019/5/1 10:56
楼主发帖在这里连人家评论都容不得,不好意思农民不没懂官场的游戏规则,对不起。

本人逼上梁山百般无奈才上宁江夜谈申冤,既然敢发帖,就不怕惹来是非,只是觉得你这位网友说话有点带刺,本人也在气头上,回复口气重了点,谨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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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就黑在:1.省委领导亲笔批示不好使;2.中央巡视组批转文件也不好使。

某些官员心中根本没有大局意识,没有群众意识,再不扭转,西边的太阳也就快要落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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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文革挨整更甚。文革时是挨红卫兵整,如今是挨当官的整,性质更加恶劣,对国家、对人民的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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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尘未封 发表于 2019/4/30 23:39
这位同志说得轻巧,当了十几年科级的干部还要你来教站队,你要我站到一起去坐牢的队呀!就是前几年才闹出 ...

你这样的态度对回复的坛友就太不应该了,论坛嘛就是公开让大家发表看法的,只要没有对你进行人身攻击你就不该这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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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 09:11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标题为冤案,冤民刚发帖有点热情,实然拨了一盘凉水落身,相信都会发应过度点。后来双方都就此解释,我也承认口气重了点并说明原因,请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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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 10:14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即注册 发表于 2019/5/1 11:33
黑就黑在:1.省委领导亲笔批示不好使;2.中央巡视组批转文件也不好使。

某些官员心中根本没有大局意识, ...

你是个敢说话的网友,本人目前尚未违反党纪国法仍保留中共党员身份,只能说上级部门和领导都是大部分都是为民着想的,已不惜出面为我申冤批字,但兴宁山高皇帝远政令不通,还有我动了当地政府的奶酪,那些“土王帝”杀鸡儆猴,看看下属还有谁敢不听话,不管你对或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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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冤案就要纠正,
不纠正就要上诉和公布于众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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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1 00:09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思 发表于 2019/5/2 11:46
是冤案就要纠正,
不纠正就要上诉和公布于众讨回公道。

     申冤上访多年得不到解决,其实心中早已有数,做了十年驻穗主任的我在省城处理无数上访案例难道不知其中黑幕?但不告就任由垫付款的血本无归吗?
      麻烦的是我的上访申冤无形中把老父老母都扯进来,他们还亲自去梅州兴宁政府递交为儿申冤状,结果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两老心理承受不了,如今一个高血压三级,一个高度忧郁症,兴宁政府怎么整死我倒无所谓,把两老激病成这样更要坚持告下去讨回公道,可怜天下父母心呀!
      在这感谢此网站,让有冤的民众有个平台表白求助,并请网友告知能发表冤情的网站或媒体,本人愿付稿费和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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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7 22:30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思 发表于 2019/5/2 11:46
是冤案就要纠正,
不纠正就要上诉和公布于众讨回公道。

     本人在宁江夜谈网站前后共发了七个贴,关键焦点在于垫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鉴于部分网友善意的建议和个别极端刻薄的言论,准备将190多万的垫资一一细节公布,可能会涉及一些官员,如有冒犯之处,谨望谅解。别无他法,政府暂停新址运作未搞成前我差点倾家荡产,办妥了却因坚持为原单位多争取700平米房产我又遭近似家破人亡的迫害,都已建国70年了,还有这样的冤案哪还有天理呀?
       先附上驻穗办2005年和2007年向分管领导汇报的收支情况,并有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垫资的会议纪要,这样的单位不垫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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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8 23:45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官为什么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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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9 14:47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山羊应该下山看看山下的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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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8 21:07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272942969 发表于 2019/5/18 23:45
好官为什么都这样?

     获此“好官”殊荣确实不敢担当,充其量算个有胆识敢作为的小吏,在穗在职十年不乏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但一心为公促成了新址建设,当时官场还提倡“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呢!离任半年后即2012年12月中央才提出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奉劝政府有关部门莫拿现行条条框框来找借口不给我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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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08:56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求于新闻媒体,你支出了多少,想让政府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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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伟峰是个好同志!十几年没见,真没想到你有此遭遇!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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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8 23:30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穷志短 发表于 2019/6/9 08:56
只能求于新闻媒体,你支出了多少,想让政府补偿多少?

       事情闹大了,新闻媒体自会曝光! 来日方长,已有论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想让政府补偿多少想都别想,垫付款抗战了近八年都还百般抵赖。
       我支出了多少?还是由法院起诉状来表述,稍后再来发帖晒晒判决书的是非曲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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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9 21:48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靠上访来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你也是体制内的人,应该很懂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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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9 21:54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事,媒体也不会来采访的,你懂的,抖音才是最好的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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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20 15:27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尘未封 发表于 2019/9/18 23:30
事情闹大了,新闻媒体自会曝光! 来日方长,已有论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想让政府补偿多少 ...

   欠款事实铁证如山,接上页法院起诉状以后内容              
                   陈伟峰诉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欠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何灿文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陈伟峰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之前,我经过在大量的调查,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一审材料,刚才又经过法院举证、质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欠款事实依法有据。
       原告于2003年11月至于2012年5月曾任职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兴宁驻穗办)主任,任职期间在兴宁驻穗办没有财政专款并且日常经费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兴宁驻穗办正常运作和促成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新址建设项目,原告为此事特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和兴宁驻穗办职工会议讨论通报,之后多方面筹借资金,原告先后垫付了征地前期业务费用、兴宁驻穗办日常开支以及工作人员各项基本社会保障的费用等合计为1927854.12元,且被告分别于2010年11月17日和2012年5月19日立下欠条。理由如下:
     (一)2005年3月3日向分管副市长刘忠平汇报驻穗办人财务运行情况,当时驻穗办固定月收入仅为9740元,而固定月开支不包括业务接待费就高达24150元,本人每月需垫款15000元以上才足以维持运转(详见附件一收入支出)。2005年9月23日,驻穗办全体员工会议后,专题向市政府请示驻穗办面临的困难和出路问题,充分事实说明当时驻穗办经费不足难以为继(详见附件一)。
       (二)2005年12月31日驻穗办管理人员会议明确是在没有任何经费情况下促成了新址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一⑨第一点)。
       (三)2006年3月10日《关于驻穗办新址合作开发请示的补充说明》详细说明新址是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办妥征地手续的,包括驻穗办正常运转都需垫付(详见附件一⑩第3页三)。
       (四)2007年8月30日向分管副市长夏思光汇报驻穗办人财务运行情况,补充说明新址建设因财政困难几乎中断,只好自筹资金将征地办完及维持驻穗办运转,已有相当数额的单据未办理财务手续(详见附件一补充说明)。
       (五)2008年8月18日,本人依据2007年1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催办结账,分管副市长夏思光交代市府办会计李茂泉原始凭证汇总,结出垫付财务单据款790130.28元和其他单据66040.82元(详见附件一⑥其中一页)。
      (六)市政府决定对驻穗办2003年底至2010年10月的财务情况审计,2010年11月15日,市府办会计李茂泉前来广州协助驻穗办结账,将本人和罗欣荣、黄中强、陈利玲、王思娟等人代收代付财务单据汇总结出清单,其中本人结欠垫付财务单据款949711.97元和前期费用553106.6元,并在结算清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另立欠条加盖财务章确认(详见附件一⑥)。
     (七)2010年10月30日,驻穗办在二楼办公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了驻穗办近期新址建设情况和合作进度,并对该项目建设初期因本办经费不足导致只好自筹资金办理作了具体说明,并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干部职工签名确认(详见附件一第2点)。
    (八)2010年11月后,驻穗办聘请市府会计李茂泉兼任会计,本办职工黄中强任出纳,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至2012年5月19日又结出垫付财务单据款269750.57元、前期费用155284.98元,在会计台帐和资产负债表上都有列支说明,另立欠条加财务章确认(详见附件一②.附件二)。
        二、原告任职期间驻穗办财务管理不善并非原告个人所为。
        原告在任职期间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驻穗办财务人员配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市政府派专人来驻穗办调查了解和发文驻穗办财务运作情况审计均未落实执行。理由如下:
     (一)据2003年7月30日驻穗办会议纪要函(详见附件二①)和2003年10月21日检讨书(详见附件二②),驻穗办会计出纳违反财务纪律被撤换,原告于2005年3月3日致函分管副市长刘忠平反映会计出纳缺员和财务代收代付情况(详见附件一说明),2010年10月30日驻穗办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明确一直未有合适人员接任财务工作,还是暂由轮岗上班人员代收代付单据,并向上级部门申请增派财务人员,以完善财务制度。(详见附件一第5点)  
     (二)2005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反映无专职出纳会计后,市政府派市府办副主任杨雄和市委组织部陈汉杰来广州驻穗办找员工个别谈话了解情况,但上级部门仍未能安排财会人员来驻穗办任职。只好要求驻穗办老职工罗欣荣任会计和女职工陈利玲任出纳,并于2005年12月31日形成会议决议(详见附件一⑨第二点)。但发现罗欣荣没有会计证,他后来身体不好也表态代收代付单据都不做了(详见附件二③)。驻穗办编内人员结构确实无法物色会计出纳人选。(详见附件一)  
      (三)2007年1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停止驻穗办新址运作,会上我提出已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垫资建设问题,故该会议还决定派财政、审计部门对新址建设前期运作情况进行审计(详见附件一⑦第六点),结果过了4年都未执行落实此决议,造成又多达4年的财务代收代付被动局面。  
     (四)2012年5月10日,本人离任后,兴宁市政府发文成立《驻穗办清资核产工作方案》,原定2012年6月底前结案,却至今仍把本人移交的财务单据原始凭证锁在审计局未有结论(详见附件一第四点),又一次政府文件未执行落实,政府多次失信不作为却反说本人财务不规范。另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并未认定本人提供的财务单据原始凭证不符合财经法规,仅是认为内控制度不够健全等,相反两份报告依据本人做出的成绩(详见附件一④⑤第3页2)给予本人较好的审计评价意见(详见附件一④⑤第4页二)。
    (五)原告只是签字确认对2011年3月31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无异议,并未对2011年4月8日《审计报告》签字确认其内容,也不明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为何内容不同。且《审计报告》仅列支部分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业务接待费558048.28元,未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所说据陈伟峰同志提供手中大量费用单据未报账{详见附件一④第3页(5)},驻穗办开支的社保金、水电费、电话费、节日慰问费、办公杂费、车辆费用、退回房租押金和未收单据、前期费用共计1502818.59元怎能不列入审计内容。另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均不包括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驻穗办财务收支情况(详见附件一②和附件二),此期间结欠425035.55元,审计结论不具备完整性,并不能证明被告不欠款事实。
        三、原告依时已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债权。
       兴宁市政府上级领导和市纪委部门都充分知情原告垫款事实诉求。2012年5月12月分别致函分管副市长陈亮和市委组织部长钟光振,请求考虑驻穗办实际情况和长期遗留问题,结清本人为新址建设垫付资金(详见附件一),5月16日市纪委领导罗定权、张彬、陈强三人在纪委办公室约谈本人,本人再次要求尽快结清本人垫付款再调离,并在约谈记录签名确认。6月5日本人还专程去审计局找过审计局副局长(清资核产小组业务组组长)邱文先提出申请债权,但他回复本人不在6月5日前申请范围。依据《驻穗办清资核产工作方案》第四点工作要求(详见附件一第4页),明确规定陈伟峰是6月10日前向业务组移交帐册、票据,我也于6月9日移交了所有账册、票据,并由业务组确认签收(详见附件一),并不存在本人债权超出向公告之日起2012年6月5日前申报期限之说。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债权公示期限的规定应不少于30天,被告登报公示期限是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5日,仅为19天,故被告所说超出申请债权期限法律依据不充分,被告所说不存在债权债务不成立,原告所诉与事实完全一致。
四、两份欠条是有充分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形成的。理由如下:
     (一)是2003年底至2010年10月和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的财务单据原始凭证(详见附件二),于2012年6月9日移交至清资核产小组业务组,现未结案仍锁在兴宁市审计局。2014年5月25日已致函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向兴宁市审计局调查取证原始凭证到庭审理。
      (二)是2003年至2012年10月财务单据汇总清单,由市府办会计李茂泉核对,加盖驻穗办公章确认(详见附件一⑥),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由驻穗办兼职会计李茂泉核算结账的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详见附件一②和附件二)。
        另外,两张欠条复印件和2013年5月10日催款书(详见附件一)均递交驻穗办现主任曾发茂,并张贴在驻穗办205房门口公示于众。2012年5月30日,本人拿着欠条来到曾发茂办公室追款,曾发茂主任竟反诬本人扰乱办公秩序而报警,当时沙河街派出所派人前来处理纠纷,应有出警记录。欠条出自驻穗办工作人员之手连同2010年11月财务单据汇总清单、2012年5月资产负债表交付本人保留。财务章并非本人掌握,代收代付人员开收据时各自保管一段时间。
五、原告留守驻穗办期间合法合规使用驻穗办物业。
        2012年5月16日,兴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谢振国带原告前往市经信局报到,宣布原告因处理遗留问题和协助清资核产工作继续留守驻穗办,原告当时另一身份是驻穗办清资核产小组成员。留守驻穗办期间在仅一人上班的前提下,一如既往处理好驻穗办日常业务工作(详见附件二⑦⑧⑨)和省城上访群众疏通劝返工作(详见附件二④⑤⑥),直至2013年4月驻穗办新主任到任。因清资核产工作未结案也未明确何时结束,本人离任审计未有结论本人垫付款未结清归还,新老法人代表未有上级部门监交房产财务移交手续,且驻穗办房产和财务是本人于2002年3月26日经市府办、市财政局派人从原主任监交接管过来,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八)、第四十四条,本人离职二年一直未有移交手续,造成国有资产、财务凭证损失相关刑事责任谁来负责。故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仍一直留守驻穗办205房以清资核产小组成员身份在驻穗办上班看管房产和财务凭证,直至2014年3月15日市驻穗办现主任曾发茂无视沙河街道办和沙河街派出所多次协调,强行撬门清理,造成室内财务单据原始凭证遗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还故意毁灭很多法庭指证所需的原件证据资料。为此已向辖区沙河街派出所报案处理(详见附件二)。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任职和留守驻穗办期间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兴宁驻穗办尽最大努力做好每一事,原告为维护驻穗办日常工作以及有序开展工作,不顾个人利益风险,依然负债垫资为驻穗办服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上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郭庆彬      
                                                                       2014年 7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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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23 17:51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尘未封 发表于 2019/9/20 15:27
欠款事实铁证如山,接上页法院起诉状以后内容              
                   陈伟峰诉兴宁市人民 ...

      正如此帖40楼网友所言打官司里面花花肠子太多了,现晒出法院判决书供A8网友看看,本人质疑如下:
       一、本人于2014年5月13日正式起诉立案,法院却于2016年12月15日才判决,为何整整拖了二年七个月?《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即使可以延长,也至于二年七个月之久吧,何况未见上级法院延期批复件。
       二、本案庭审法官和判决法官为何不是同一个人?据经办律师说这个案件如何判决法院意见不一,原审何姓法官因办案终生负责制未签,在人为干预下,临时更换另一个周姓法官签发本判决书。
       三、本人呈堂证据几乎没有一件被法院采纳,详见上页代理词内容,补充说明如下①依据《审计法》 第40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我签名确认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为何和被告递交法院的《审计报告》   内容不一致?依据《审计法》第48条,在庭审中我对未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决定不服,认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②本人可以发誓曾去审计局申请债权却被业务邱组长说不用办理,给被告作为最重要的证据反诬我未申请债权③本人向法院申请从市审计局调取单据取证,看看本人主张返还的工资社保水电费哪张是自行制作的?这些再合理合法不过的单据即使最严格的审计也不止43万这个数目,就这样硬生生判下来分明有失司法公正、偏袒被告。
       四、此判决书唯一公道的内容是“综上所述,对于兴宁驻穗办的财务情况,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但过了近三年,兴宁审计部门知法犯法同样不予覆行判决进行审计。
       为何不上诉二审?竟被政府内部的人坑骗了,且听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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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5 08:09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在国务院大督查向总理反映,可以进京向中纪委投诉,可以进京面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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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5 18:43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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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 09:32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尘未封 发表于 2019/9/23 17:51
正如此帖40楼网友所言打官司里面花花肠子太多了,现晒出法院判决书供A8网友看看,本人质疑如下:
...

为何不上诉,事实真相是这样的: 当时本人起诉原单位驻穗办天河法院判决后,律师建议上诉二审,因为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人垫付款应以审计为准,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二审法院估计会责成兴宁政府对驻穗办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便达到诉求目的。但偏偏听信时任市府办主任(当时已当选人大副主任,算是同学朋友)叫我不要上诉了,说什么陈略宇都已抓了,可以打个请示报告给书记市长解决垫付款和恢复公职问题,还建议去广州找老领导批示以便更好解决本人问题,我信以为真一一照办,万万没想到十五天后(上诉期过了)找他居然说他已调到人大管不了事,真是把我坑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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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 11:59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不上诉,当时本人起诉原单位驻穗办天河法院判决后,律师建议上诉二审,因为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人垫付款应以审计为准,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二审法院估计会责成兴宁zf对驻穗办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便达到诉求目的。但偏偏听信时任市府办主任(当时已当选人大副主任,算是同学朋友)叫我不要上诉了,说什么陈略宇都已抓了,可以打个请示报告给书记市长解决垫付款和恢复公职问题,还建议去广州找老领导批示以便更好解决本人问题,我信以为真一一照办,万万没想到十五天后(上诉期过了)找他居然说他已调到人大管不了事,真是把我坑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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