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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你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与参与。你的来信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能否申请医药公司营业执照开药店”问题
开办药店(零售)必须符合以下如下条件: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修订后为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或法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3、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
4、企业申请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5、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必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明材料)。
6、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实行色标管理。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7、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二、关于开办药店流程和材料的问题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流程及材料要求:
1、筹建申请
申办人向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筹建申请表(一式二份);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核验后退回申办人)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的自我保证声明;
(6)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无在其它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验收申请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同意筹建批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感谢您的来信,如有其它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或窗口现场咨询,窗口地址:兴宁市和平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资询电话:3324018
相关表格下载及办事程序可以登录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fda.xingning.gov.cn/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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