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检察院非法取证违反“八项禁令”行为如下: 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5: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6: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7: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 8: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1兴宁检察院为了达到罗副检察长预先设定打击报复被出纳举报的校长,徇私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擅自隐瞒校长提供出纳贪污违法的线索,,违法随意在初查时间对校长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来诈取钱财迫害的目的。 2违法指定在兴宁检察院所谓的办案场所进行非法拘禁4天3夜,进行车轮式的审讯。 3违法关涉校长人身、生活作息和强制言论的权力。 4违法设局绑架勒索谋取校长家属的血汗钱财。 5严重阻止刘寻元律师去看守所依法会见,违法传令家属和律师终止辩护的合约。强迫校长写下不准再请刘寻元律师辩护的保证书。授意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抛饵诱鱼,骗取高额的律师费用同复印费。 6在全程同步录音录象情况下进行虚假录音口供,造假证据。 7以法的形式来打击报复何况不是变相的刑讯逼供,以捕代侦来违法办案又何况不是非法取证。 8非法进行人身伤害,诈取钱财,不顾校长的死活等哪有人身安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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