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这是叶塘镇龙坪村桂竹围村民。于2013年和2014年被征地两次,我家有2亩地,29000的价格被征收,签约有15%留用地,我们村民到现在还不知道属于我们的留用地具体在什么位置。我们是否能使用留用地呢? 能否在属于我们的留用地建房使用吗或者发展其他农业可否?
望领导能回复,谢谢。(叶塘镇龙坪村桂竹围村民)
你好,关于留用地问题,所征收土地村民的15%留用地在同众村甘塘里、大众村坟屋里和日麻罗一带。
根据《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用地。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户,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相关经济合作社和被征地农户返拨留用地的份额,并标注“留用地”字样。感谢您的来信。
叶塘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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