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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五号小区业主:
你们关于“五号小区物业管理”的函件收悉,我们进行调查了解并约访现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据了解,目前该物业管理处负责该小区的保安、保洁、对车辆有序停放管理工作。收取每户每月30元的管理费是用于支付该物业管理处所聘请的保安、保洁的工资及投入的各种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和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所需的各种支出费用
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三、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要求该物业管理处应完善手续,取得相关的物业资质证书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现在的管理当中,应提升服务态度,完善服务管理;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财务收支情况,作出服务承诺,依法依规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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