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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0月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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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0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2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
二级因战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
三级因战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
四级因战24690
因公22290
因病20480
五级因战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
六级因战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
七级因战11450
因公10240
八级因战7230
因公6620
九级因战6010
因公4820
十级因战4220
因公361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12050103409730
农村69306620634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6300263001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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