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女子数小时后自首,法院仍认定其构成拐骗罪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越法宣报道 去年8月,一汕头妇女路遇男孩想将其带回家“抚养”,尽管数小时后自首,仍被控拐骗儿童罪。尽管妇女辩称自己不懂法律,只是按老家的风俗救助儿童,但法院最终仍认定其构成犯罪,不过鉴于其自首且情节轻微,近日一审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今年31岁的刘某如,是广东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人,其与丈夫育有三子。事发前两个月,刘某如带着9岁大的儿子,到广州探望在开小卖部的老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上午9时许,刘某如带着儿子途经在越秀区广园西路一拉面店附近,见到年仅一岁半的男童(小名为“二傻”)独自在路边玩耍,遂起了收养的念头,随后将“二傻”带回出租屋。 刘某如的丈夫证实,当日中午12时许,妻子送饭时提过这一“收养”事,他当即说这是“犯法”,让妻子赶紧把男孩带去报警处理。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如带着男童到派出所自首。 据法院查明,男童的亲属在广园西路经营着一家兰州拉面馆,男童的母亲在店内帮忙,家人当日发现孩子不见后,立即四处寻找并报案。 刘某如儿子证言也证实,当时妈妈说带男童回家玩,他便过去拉着男童的手,一起往站西路方向走去。到一银行门口时,男童走不稳摔倒在地,妈妈就把他抱了起来。其称,当时男童哭了,并推开刘某如的手,不让她抱,但刘没有理会。 “我不识字,不知道这是犯罪的事,以为是在老家一样可以先捡回家。”刘某如辩称是出于好心。 法院 擅自带离家人监护构成拐骗 法院最终认定,刘某如系身为人母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救助儿童的正确做法,是帮助儿童尽快找到家人,从监控录像反映,案发时,刘某如是直接将被害儿童带走,根本没有实施过任何帮助被害儿童寻找家人或是报警的举动。刘的丈夫亦证实,刘某如当时确实有收养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是救助行为的理由不成立。鉴于其投案自首,虽实施了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但令儿童脱离家人监护的时间较短,没有实施打骂、虐待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