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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1/12/12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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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既然它罚了,我想让大家来看看它罚的依据:
序号179,代号6011,显示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其中它的根据是《法》第51条第一种行为,第90条,《省条例》第34条,第58条第11项。
《法》里面它的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它说的是警告或者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也是200.难道兴宁的交警就这么缺钱,一定要往最高限额来罚吗?
还有省条例: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这里也是责令改正,而不是马上罚款!!
如果兴宁的交警是为了罚款而罚款,那我无话可说!
你警告都没有,直接罚款,是不是太武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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