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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类人不能选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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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如果有以下四类情况之一者,不能选为配偶:<br />&nbsp;&nbsp;&nbsp; <br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准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以本人为中心,垂直上下三代以内的血亲。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男男女女,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p>
<p>2、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据调查,夫妻双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其子女的发病机会为57.8%一68.1%。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如果双方同病,非但不能互补,尚需他人照顾,既无法承担家庭义务,又无能力教养子女,若系单基因遗传所致,其后代同样为智力低下的机会增多,更会加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p>
<p>3、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不能选为配偶。</p>
<p>4、严重的内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严重的<a href=‘http://www.yodak.net/‘ target=_blank>心脏病、肿瘤未经治愈者不能选为配偶。<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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