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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成酒业经营"给力剂" 业内人士称索要好处成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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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12月初,湖南省沅陵县工商局在对该县县城南岸某酒店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酒家销售的啤酒均是一个品牌,经过调查取证,该酒店承认是一商家买断了经营权。12月26日,行贿方和受贿方各领一张万元罚单。

  贿赂已成公开秘密

  记者了解到,在该局查处的案件中,有经销商在批发酒水活动中,为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通过邀请乡镇酒类经销商召开促销会,采取给乡镇经销商赠送财物的方式来达到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类似案件3起,罚没款1.5万元;也有酒类经销商通过协议方式以建设形象酒店为幌子,买断某酒家的专场权,以排挤同类经营者在该酒家的竞争案件1起,罚没款1万元;查处酒店收受啤酒销售商给付专场买断费案件1起,罚没款1万元。

  “酒店卖酒、批发部售酒都存在商业贿赂很多年了。以前在大城市里有,现在逐渐往农村转移。”沅陵县工商局专门从事商业贿赂执法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面对职能部门和记者的询问,一些酒店、批发商更是语出惊人:“商业贿赂早已经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

  “这个代理商不给‘利益’,那个要给,我们做生意的谁不图钱啊!”近日,沅陵县某酒店老板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道。

  “如今我们做代理商的也难,特别是县级代理商。要酒店卖你的酒,就必须给人家好处,你不给,人家就不卖你的了!因为有的是人给!”面对记者的采访,某著名品牌白酒县级代理商如是说。

  反贿赂亟须处罚给力

  据沅陵县工商局介绍,截至12月26日,该局今年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5起,案值23.72万元,罚没款3.5万元。

  通过对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例的剖析,沅陵县工商局发现,一些酒类供应商利用各种名目向酒类流通行业经营者行贿,以获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而酒类流通行业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对这些“好处”往往来者不拒。

  这类商业贿赂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发案行业主要集中在酒店、酒吧、娱乐行业;索取和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已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手段隐蔽,假借赞助费、促销费、买断费、进场费、开瓶费等名义,巧立名目,给付酒类流通行业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其实质是代理商、批发商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

  “酒业经营中的商业贿赂,不仅会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而且会造成物价虚高,加重了国家和消费者的负担。但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却存在取证难、执法耗时耗力且处罚过轻的问题。”据湖南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最高只能处以1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西门子在美国为商业贿赂支付了两亿美元,我国的法律还有滞后之处。”对此,该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的法律处罚应该更给力一点。 

  本报记者赵文明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欧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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