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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地税部门消息,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建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成交价减去房屋原值和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各项税费后余额的20%征收;无发票等有效凭证的,按成交价的3.5% 征收。另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利晓舒 李平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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