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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小额账户管理费过高:百元存9年仅剩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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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知不知道呀,100元钱存上9年只剩下60多元、银行存款余额达不到指定限额就要扣钱。今天的新闻上看到的,去看看自己的折子,果真如此。在此提醒各位老乡有几个银行账户的管快合成一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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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3:0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银行在变着戏法的清理呆滞小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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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3:29 | 只看该作者
坚持每月定期,积少成多,就不会给人扣帐户管理费了。

自己也可以存上一笔不小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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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3:22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怕是存在你那有入矛出。肉包子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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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条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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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1:02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大家把钱都存在我这里好了,不收费用啊,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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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3:31 | 只看该作者
楼上傻子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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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1:10 | 只看该作者
存地下吧!
至少不会越来越少!说不定还会成为古董,升值空间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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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14 | 只看该作者
扣那个税钱,扣了之后基本就没多少了。

建议还是统一一个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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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5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存折只有1元,不知会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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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25 | 只看该作者
工行少于400元扣费,建行少于300元扣费,我的工行卡去年没没花一分钱,却越存越少,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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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9:29 | 只看该作者
2010年08月12日07:43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杜楠)12年前欠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0.27元,12年后被告追讨利息627.37元。一审,高明区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某银行偿还透支利息 0.2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

1994年9月6日,被告梁某杰办了一张原告某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1997年9月1日,被告梁某向该卡存入现金8530元,扣除尚欠透支利息8530.27元后,该卡尚欠透支利息0.27元。

2007 年4月5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该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追收欠款,因与被告无法联系,故未收回欠款。2007年9月10日,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经该大队立案侦察追索一年以上,因未发现被告有可供偿还欠款的财产,故无法追回欠款。原告在追收欠款未果的情况下,认为被告尚欠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遂于2009年底诉至高明法院,引起诉讼。

双方争议焦点

◎争议一: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原告: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原告总共出示了三份证据材料:一是《信用卡透支通知书》,用于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寄发追讨欠款的通知书;二是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用于证明原告曾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向被告追收欠款;三是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经侦大队曾对该纠纷立案侦察追索一年以上的时间。

被告: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信用卡于1997年9月1日发生透支欠款,原告只是于1997年9月10日对被告追收过信用卡透支欠款,该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9月起计计算,故本案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法官解读:原告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因此原告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

◎争议二:0.27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告:0.27元是本金。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细》、《准贷记卡利息试算表》、《利息清单》等大量证据材料,试图证明被告在1997年发生透支欠款,虽经还款但还剩余 0.27元本金未还清,并由此产生利息共计627.37元。同时,原告表示其主张的627.37元利息是以最低的利息利率计算得出的。

被告:0.27元是利息。

被告当庭辩称其早已还清了欠款本金,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该卡透支利息为0.27元。

法官解读:原告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给出计算出利息的方法。因此,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梁某仅需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属于透支利息的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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