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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武汉8名造谣者"发声:对这样的"谣言"应保持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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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0 2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众号头条位置刊发署名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该文对"武汉8造谣者"的处罚是否适当,进行了法律层面的思考与解读。

1月1日,"平安武汉"官微发布一条"8名散布谣言者被依法查处"消息。



但随着"新冠肺炎"在武汉的全面爆发,媒体不断披露出的真相,"平安武汉"这次处罚开始备受争议。

最高法文章开篇即指出:新型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谣言,一度甚嚣尘上。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人民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谣言的第一线,但是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谣言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此非常时期,最高法刊发此文用意深远。文中给出相关解读有望成为各地执法部门治理谣言的一个"标准尺"。

"谣言"的概念认定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

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

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

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

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虚假信息起源于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

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

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

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

反之,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

经此一役,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

这些谣言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该文含金量最高的部分是举例说明了哪些谣言要以科学普及、批评教育为主,哪些谣言必须严厉惩处。

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

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民众对疾病治疗有重大关切,对医护人员在一线面临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象有关切,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肺炎的能力有关切,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这些正当诉求,民众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正当学术批评,亦属言论自由范畴,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主观恶性极大的谣言依法严肃处理

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恐慌,依法应予严惩。

(来源:纵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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