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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6/12/2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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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反映“水口镇东升村村民薛宇青违规兴建坟地致人冤死”等问题,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精神,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对墓穴占地超面积、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建坟、毁林建坟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墓穴占地面积是指:按照规划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二、依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57号)文件,清理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民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薛冠文方坟地二拜坛的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矛盾纠纷,建议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维稳等部门予以协调调查处置。
四、薛冠文方薛宇青方的墓地面积问题,由兴宁市民政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已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兴宁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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