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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网上一条信息称“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问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从即日起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不再以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此外,《通知》还要求 各地公安派出所简化办理户口的流程。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先到入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前台受理,对证件证明齐全的,户籍窗口民警 受理后,当场审验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户口的决定。派出所作出批准登记入户后,到当地市县户政部门进行入户审批,入户信息核查 无误后,市县户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市县户政部门批准登记入户后,到入户派出所落户并打印小孩户口簿”想咨询了解下,目前省公安厅 和省卫生计生委是否颁布过该条通知,如果颁布了是什么时候,什么文件颁布的?以及在我们兴宁政府计划将何时实施?谢谢!(关心兴宁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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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再说 发表于 2015/7/8 10:12 您好,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小孩入户需提供如下材料:1、小孩《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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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小孩入户需提供如下材料:
1、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小孩申请户口可选择父亲所在地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安机关属于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必须履行成员单位职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计育工作,需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兴宁市公安局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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