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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冒用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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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0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上午,大埔的谢先生向本栏反映,他的身份证遗失后被人冒用,“如果对方不断用我的身份证做违法的事情,会牵连到我吗?”

  据介绍,谢先生现在广州工作。2007年4月,他的第二代身份证遗失了,直至2008年4月份才补办了新证。2009年12月,他在广州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就几次收到银行发来的催还款短信,这令谢先生感到很奇怪。后来,他到银行查询发现,2009年5月份有人用他遗失的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已透支1万多元。虽然经过交涉,欠银行的这笔账不用谢先生负责,但近期,他又在另一家商业银行查到,有人在温州用他遗失的身份证办理了储蓄卡。谢先生担心,别人不断用自己的身份证做违法的事情,最终会牵连到他。

  那么,身份证丢失后被人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的刘中强律师表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王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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