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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鸿源物业管理太离谱了 [打印本页]

作者: lwk888    时间: 2014/3/4 23:24
标题: 鸿源物业管理太离谱了
鸿源物业管理区 一年时间停车费从120提高到150再到现在的200元   太离谱了把  现阶段宁江新城130、华威信苑100.。鸿源管理水平中下  收费水平最高  你们怎么看   市民们你们还能选择鸿源房地产的楼盘吗?  鸿源你可知道业主们的怨言吗  你的短视行为后果会是什么你清楚吗!!!!!!!
作者: 姗姗    时间: 2014/3/5 08:06
本来打算买鸿贵区的房子,既然这样,不买了
作者: 春风得意    时间: 2014/3/5 10:34
兴宁的消费比外面的还要贵了,我们东莞小区的停车费是一个月一百块,(室外)而且收取的停车费80%归所有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管理),物管只收取20%的管理费,
作者: 风无心1101    时间: 2014/3/9 12:55
应该让电视台的暴光才行,收费不是不行,问题是第一收的贵  第二他只是停放 还不保管   
作者: 省office    时间: 2014/3/18 21:11
风无心1101 发表于 2014/3/9 12:55
应该让电视台的暴光才行,收费不是不行,问题是第一收的贵  第二他只是停放 还不保管

年前看到鸿源花园的业主十几人围在物业公司门口,旁边的黄经理持枪站在门外,貌似正在威胁业主们!可恶。
作者: 省office    时间: 2014/3/18 21:18
改正:是年后正月十五六那天!持枪的人还穿着物业公司的保安服
作者: 小贝心心    时间: 2014/3/21 11:11
梅州市物价局已经给鸿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等月底交费的时候看看,他们这次要收多少停车费。物价局备案是120元的。大家拭目以待。今天12345又打了电话给我作回访。

作者: 开七公    时间: 2014/3/27 15:02
梅州市物价局已经给鸿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等月底交费的时候看看,他们这次要收多少停车费。物价局备案是120元的。大家拭目以待。今天12345又打了电话给我作回访。

大家要相信这个社会正义还是主流的
作者: laowu    时间: 2014/6/1 20:29
好!
作者: 李元霸    时间: 2014/6/2 16:15
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啊!我小区沿江新村是自治的;每个月汽车停放费才30元。
作者: 兴宁英博门窗    时间: 2014/6/2 16:37
楼上说的对
作者: pfxlx    时间: 2014/6/8 07:36
小贝心心 发表于 2014/3/21 11:11
梅州市物价局已经给鸿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等月底交费的时候看看,他们这次要收多少停车费。物价局备案是12 ...

你是我的偶像,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就需要你这样的人来带领困结大家。

作者: 漂泊的客家人    时间: 2014/8/12 11:11
现在还是这么贵啊,象我们也只有在节假日才会回鸿源住十来天,那停车费又如何算呢?
作者: 吾本客家    时间: 2014/8/12 19:31
省office 发表于 2014/3/18 21:11
年前看到鸿源花园的业主十几人围在物业公司门口,旁边的黄经理持枪站在门外,貌似正在威胁业主们!可恶。

都有枪了。挺吓人
作者: 水河澹澹    时间: 2014/8/13 18:54
省office 发表于 2014/3/18 21:11
年前看到鸿源花园的业主十几人围在物业公司门口,旁边的黄经理持枪站在门外,貌似正在威胁业主们!可恶。

黄某傻吗,敢拿出那东西来?

作者: 郑子姬    时间: 2014/9/30 10:30
春风得意 发表于 2014/3/5 10:34
兴宁的消费比外面的还要贵了,我们东莞小区的停车费是一个月一百块,(室外)而且收取的停车费80%归所有业主共 ...

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地下车库的收入由业主(业主方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分成。业主委员会是监督、聘请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机构。在政府层面物业公司由住建部监管。
在中国有过事例:某物业公司通过手段把地下车库产权办成了物业公司的产权证,到了法院该地下车库产权证被当庭撤销,因为地下车库平时是业主财产,战争之时全部由部队征用作防空设施。

作者: 188888888    时间: 2014/10/29 12:49
不但管理混乱,收费高,还和电信勾结搞垄断。这就是鸿贵区的物业管理
作者: 喜欢扣鼻屎    时间: 2014/11/4 15:56
本来想在那买一套的    听了这样的消息    。。。
作者: 1847049892    时间: 2014/11/5 21:35
物业为了多收停车费,车停得到处都是,连小区没口都堵住了,害得大家出入都不方便,安全更没保障。
作者: 1847049892    时间: 2014/11/5 21:37
东风小学这边的管理脏乱差
作者: 郑子姬    时间: 2014/12/6 15:36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交通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增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物权法》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表示:“如果业主的公摊面积里包括了车库,车库就理所当然的属于业主,不适用物权法里的约定原则了。” 尹田表示业主花了钱,就有权利明确知道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和内容。开发商应该提供这个内容,房管局也应该公示。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公共配套电梯、道路、公共停车位、会所、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水池、通道、天顶、绿地、花木、广场、下水道等不公摊.

作者: 81382922    时间: 2015/7/15 15:25
狗一样的物业
作者: 543109182    时间: 2015/7/29 12:48
省office 发表于 2014/3/18 21:11
年前看到鸿源花园的业主十几人围在物业公司门口,旁边的黄经理持枪站在门外,貌似正在威胁业主们!可恶。

吹牛皮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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