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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 胡植彬)来莞务工的邹先生没想到,仅因为入厂时冒用老乡的身份证,致使其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两轮官司,法院最终认定邹先生未能获得社保工伤赔偿待遇,并仅能获得三成的工伤赔偿金。
发生工伤暴露假身份入职
年近50的邹先生2006年2月借用湖北同村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大岭山镇某公司工作。公司随后以“曾某”的名义与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2月,公司和自称“曾某”的邹先生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公司为“曾某”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邹先生本想着今后的日子会比较安稳,岂料不久意外发生了。2011年3月,邹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邹先生该次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随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先生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而直到邹先生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公司才发现邹先生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前公司是以邹先生冒用的身份为其购买社保,邹先生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邹先生回公司上班时,遭到公司拒绝。而邹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
员工被判自负七成责任
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邹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万多元经济赔偿金和高达24万元的相关工伤待遇,共计26万多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先生入职公司时已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结果不持异议,故公司仍需向邹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邹先生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邹先生自身应承担70%责任。对于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给邹先生的其他款项,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审理结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款项共计12万多元。
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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