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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示
市地方税务局:
我们是广东省兴宁市的一群普通乡镇干部。从媒体上得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看到这则消息,我们都忧心忡忡,因为工作以来,我们都非常关心和支持国家的税收工作,但一直工资收入(所得)实在是太低,从未达到上交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甚至还未达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1600元起征点的标准,更不用说目前的3500元了,我们为自己从未上交过个人所得税而惭愧,对此,我们一直很苦恼,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从未放弃为国家税收作出贡献的努力,创造各种条件争取为国家税收多作贡献。最近,我们发现自己的工资收入三个月加起来刚好超过3500元,即我们兴宁市大部分乡镇干部个人工资按季度总收入计算,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申请兴宁市乡镇干部工资按季度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迫切希望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我们依法纳税的迫切要求。
妥否?请批复。
兴宁市一群乡镇干部
201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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