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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旁2米处深埋24付死人骸骨,民政局答复由于深埋不留坟头,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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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市领导:
    您们好!我是兴宁宁中镇文一村新朱屋村民,名:朱*辉
    长话短说,朱*炎先是在离我家房子2米左右,修建了座超大规模的坟墓,经镇政府反映,眼看建不成了,就变个花样,用深埋,不留坟头的做法来狡辩.此事已明显侵犯了我家的合法权益!兴宁市民政局却回复”由于深埋,不留坟头,管不了”.毕竟里面埋的是死人骨头,难道深埋不用考虑地点问题了么?逼于无奈,请市领导来给我们评评理吧~~~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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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10:39 | 只看该作者
您好!关于您反映宁中镇文一村村民朱*炎在民宅旁2米处深埋24付死人骸骨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宁中镇文一村村民朱*炎于2016年9月中旬在自己耕地小山坡修建一座墓碑,占地90平方米,安放了族中24位先人骨骸(此前,24位先人的金神骸骨就一直供放在那里)。2016年10月下旬宁中镇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57号)规定,责成朱*炎自行深埋,不留坟头,复土并绿化。目前朱*炎已将骨骸金神深埋,拆除了墓碑坟头及复土,绿化正在进行中。

    虽然我局协同宁中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并作出处理,但您们双方均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如您们双方继续相持互不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议您们进行司法调解。
兴宁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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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2:51 | 只看该作者
还可以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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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8:40 | 只看该作者
相隔2米,24付,光这些数字就让人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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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2:42 | 只看该作者
司法调不了,应強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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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2:41 | 只看该作者
要看先来后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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