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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局长互贿赂23万被控诉 辩称有自首情节望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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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0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黄少宏)石碣镇光明市场郑俊华团伙欺行霸市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牵出4局座充当“保护伞”的黑幕。昨日,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上,原石碣执法分局局长梁某忠等4人被控受贿罪、行贿罪,涉贿金额近23万元。4名被告对受贿、行贿的事实表示认罪,但极力否认曾参与光明巿场的经营管理,撇清与郑俊华的关系,并辩称有自首情节,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梳理管理试点成官员敛财工具
  石碣镇光明路此前一直存在小贩乱摆乱卖、严重占道经营的情况。2008年11月,石碣执法分局经提请上级部门同意,以单位名义租用东莞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场地成立光明市场,用于出租给流动商贩,作为市场化集中管理小贩的试点。
  然而,这一尝试却成为梁某忠等人的敛财工具。梁某忠在法庭上交代,当时,他与时任石碣执法分局副局长梁某裕、刘某烘,找到时任石碣社保局分局局长刘某润商量,由刘某润出资和经营市场,并给予梁某忠、梁某裕、刘某烘3人共40%的干股。梁某忠还以避免市场成立后小贩找执法分局麻烦为由,要求刘某润交10万元作为押金(后被梁某忠等3人及光明市场工作人员以分红的形式私分)。
  刘某润与梁某忠系高中同学。因担心光明市场项目赚不到钱,刘称自己曾一度考虑许久,不愿意参与其中。后来,考虑到同学情谊及当时郑俊华要求帮其找份事做,刘某润才表示同意,随即聘请郑俊华为其打理光明市场上下琐事,并从中给他5%的股份。
  不料此后,郑俊华等黑恶势力团伙自恃有4个“局座”做靠山,在光明市场冒充执法人员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收取保护费,横行一时。
  据刘某润在庭审期间交代,他与石碣执法分局的合作仅维持一年时间。起初,其占股50%,合作不久,刘某烘认为分股不均,提出变更股份占比,改为刘某润、梁某忠各占股30%,梁某裕、刘某烘合占股30%。据统计,合作期间,刘某润共分3次送给梁某忠3人干股分红约182500元。
  后来尽管已没有合作,可为获得梁某忠等人对光明市场的继续关照,2009年底至2011年底两年间,每到中秋、春节等节日,刘某润都会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梁某忠等人送钱。
  庭审现场4名被告均认罪望轻判
  公诉机关指控称,梁某忠、梁某裕、刘某烘3人多次通过入干股分红、收取好处费等方式,共受贿229500元;刘某润多次向梁某忠等3人行贿,总额达219500元(另有10000元为郑俊华向梁某裕行贿)。在法庭上,梁某忠4人均当庭表示认罪。
  不过,梁某忠、梁某裕、刘某烘3人否认曾利用职务之便在执法活动中规劝流动商贩到光明市场摆摊经营,为刘某润等人牟取更多利润。他们辩称,在执法过程中只是规劝小贩到相关市场经营,并未强制指定必须到光明市场摆摊。
  此外,刘某润对其参与光明市场日常经营的指控也提出异议。刘认为,自己从石碣执法分局承租光明市场后,对场地进行平整,并安装了水电设施,只是将场地出租给流动商贩收租,市场的日常经营为执法分局及郑俊华等人,与其没有关系。
  相关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成为法庭上各方辩论的另一焦点。梁某忠等4人均称有自首情节,并退回全部受贿款;且其中不少人自称为初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希望获得轻判。
  刘某润的辩护律师骆世明提出,刘某润在反贪机关追诉其前往问话之前,已主动联系当地公安交代案情。且刘某润在案件中属被支配地位,干股分红也是梁某忠等人索要的结果,属于被动行贿,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判处其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润投案系在纪委部门掌握相关线索之后,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刘某润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依法不能从事商业经营行为,存在主观上故意、客观上行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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