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二次修订,新提“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要求—— ■记者 李文 昨日,《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新提出“治安信息报告制度”,即房东、房产中介均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治安信息,否则将有相应罚款。根据惯例,该法规将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至三次审议,吸收人大常委会等各方建议后,再颁布实施。 出租屋刑案高发占总数一成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就修订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据介绍,当前,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郑东说。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省出租屋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万宗,占同期总案件数10%。 据了解,《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于1994年9月出台,2000年7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首提“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本次审议的草案中,取消了现行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即出租人向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取而代之的是新提出的“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对出租人和转租房屋的承租人(即“房东”或“二手房东”)来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须报告给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也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立法方认为,这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机构及时了解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问题。 出租屋出事未报将“连坐” 租赁信息须由出租人、转租人、房产中介主动申报,如果不报会怎样?草案列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对未报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房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解除租赁合同后未报告的,也处以上额度的罚款。 该草案还提出,房东有义务查看租客的身份证件。如果被查出租客无身份证件,房东也将“连坐”;房东未报告治安信息而致出租屋出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房东还将面临一定的处罚;另外,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草案新增条款 1、出租屋集中区装治安摄像头 草案明确提出,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重要路段、交通路口等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2、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纳入管理 草案首次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纳入了出租屋治安管理。据统计,目前广东省有农村宅基地出租房屋712.6万间(套),占全部出租房屋的65.3%。 3、短租房将严管 草案提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即“短租房”)要求有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即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租赁人员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改动条款 要点 管理重点转移到掌握租住信息上 旧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即出租人应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新版 实行“治安信息报告制度”,即对出租房屋不再设置前置条件,而将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掌握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信息上。房东和房产中介若不报告治安信息,将有相应罚款。 要点 部分违规罚款变动 旧版 新版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新版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旧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出事”,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出事”,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只有公安机关才可入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