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151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超生可入户 处罚不能免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0/29 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发出 《关于重申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紧急通知》重申: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家统计局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精神,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通知指出,在处理政策外出生人口与入户的问题上,对政策外出生未入户人口,由其父母所在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申报出生入户有关规定办理入户登记。同时,由计划生育部门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保持征收政策的连续性。此外,对于超生的公职人员,明确要作出行政处理。 (古文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0/9 19:14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