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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公安局: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的规定,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不予变更姓名)。其中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被收养的小孩;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同时,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冷僻字、繁体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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