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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实施细节实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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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2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好,请问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细节条例,我们兴宁市目前实施了没有? 谢谢。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引自: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http://www.mzwsj.gov.cn/zwgk/zcwj/t20160930_4981.htm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 告 (第 66 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66 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网络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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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2 21:31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2017]44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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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22:07 | 只看该作者
A8再说 发表于 2017/2/22 21:31
你好,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 ...

我之前问过说针对二胎放开前超生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细则还还没有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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